某地有这样一个案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民警在一次抓嫖行动时,通过踹门的方式进入。当事女子受到惊吓慌乱躲避,想要藏到室外的空调外机上面,结果不小心坠楼身亡。事发之后,涉事女子家属将公安局告上法庭,并索赔68万元。法院一审驳回起诉:民警执法行为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情况形,对于当事人索赔的请求不予支持。其实说实话,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是相当支持的,因为对于一些违法犯罪的人,由于自身违法在先,所以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果不是他人恶意导致的,当然不用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此案中,很明显是女当事人违法在先,听到民警敲门后,害怕承担相应的责任,想要逃避却因意外而坠亡。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这样的事情,都需要公安局或者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的话,那今后执法人员还如何执法?一旦法律成为保护违法犯罪分子的工具时,我们的社会岂不是乱了套,还有什么是非黑白之分呢?《庄子·庚桑楚》中有这样一句话: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人得而诛之!也就是说在光天化日之下做坏事的人,人们可以谴责或责备他,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同理,对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对社会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不良现象,因为涉及到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人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够弘扬和鼓励社会正能量,才能够有效抑制一些不正之风。因而,在制止一些不法分子做坏事的时候,只要不是恶意过度的伤害别人,是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这也就是我们很多人经常喜欢说的一句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与上面案例相反的是,我们的社会上却出现了不少这样反面的典型案例。比如我以前提到的某人到果园偷水果,被果园里的狗追赶导致溺水身亡,家属起诉果园主人,最后果园的主人一个农民老汉被判处承担高达17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再比如去年发生在河南某地的大妈组团偷西瓜案件,主人发现西瓜被偷,于是就追赶偷西瓜的大妈,最后导致一位大妈的作案工具三轮车翻车,大妈受伤,西瓜地的主人被民警责令赔偿对方200元。此前湖南一个男子因为半夜抓小偷,导致小偷受伤,最后法院判处男子赔偿10万元。类似于这样的案例太多太多了,数不胜数,我有时非常纳闷,违法之人的违法行为难道不能制止?难道我们的法律就是保护这些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才说此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明显的“双标”行为。当然,我并不是说此次的判决是错误的,也不是说以前的判决是错误的,但是无论哪一次的判决肯定都是有相应的理由。但是问题来了,同样的事情,同样的例子,一正一反,如果说两次都是对的,很显然已经产生了自相矛盾,也是说不过去的。我们总不能认为,只有执法人员制止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才符合法律规定吧,好像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特殊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类似于这样的案件,而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导致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双标行为。所以这次案件即使是正确的,即使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但是比照之前的案例来看,很显然是广大老百姓所不能接受的,也是理解不了的。
除此之外,我还要说一个让人非常难以理解的现象。我们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一般普通老百姓与一些强势群体发生矛盾之时,弱势群体永远处于被动的一面。我们比如拆迁工作,群众不让拆,有的地方就组织人员强行拆掉,事后扔下一句话,如果对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就纳闷了,当时群众不让拆的时候,你们为什么不向法院起诉?为什么把这个起诉的责任压到老百姓的身上呢?如果拆迁的相关人员是依法行政的话,那他们应该向法院起诉,在取得了法院的判决书,认可强拆的行为之时,你再拆也不迟啊!因而,在强权面前,法律的作用是极其微弱的,只有弱势的一方才会寻求法律的帮助,而强势的一方通常不会把法律放在眼中,难道不是么?
其实在很多时候,有一句话特别有损法律的尊严,比如老百姓面对一群不法分子的时候,由于老百姓的克制,所以一些不法人员公然叫嚣:你可以去告我,随便你怎么告。我们难道不觉得讽刺么?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这些人具有如此的勇气,公然跟法律叫板?也就是说,其实这些人根本都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而是把法律当成了他们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已。每每看到这样的情况,听到这样的话,我的心里就非常的难过。相对而言,面对一些不法侵害,有的老百姓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意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是有自己的考虑的。因为起诉的周期过长,且花费巨大,不仅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的结果可能与不起诉一样,甚至还不如不起诉,所以就导致了我们的社会风气越来越坏,法律的作用越来越淡化。
近几年以来,全国多次发生一些伤害法官的案件,从本质上来讲,也许并不是法官的问题,但是我们考虑过没有,真是因为这些当事人穷凶极恶么?如果不是已经被逼上绝路,谁会把满腔的怒火倾洒到法官身上?谁没有自己的父母,谁没有自己的妻儿?又有谁不会珍惜自己的生命呢?正是因为很多人对法律已经绝望,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仰,所以才会铤而走险,所以才会疯狂的展开报复。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的这起案件来看,很显然,这一次法院是维护了执法者的权益,是做出了正确的判决。但是如果把当事人这些执法人员换成普通老百姓呢?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在抓小偷时出现这样的结果,那法院会不会也判决当事人不用赔偿呢?我不知道结果,但是我相信结果可能并不像我们预想的那样美好,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