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因恋爱期间都是自己负责开销,遂调包男友的劳力士手表

尚月 2022-10-20 21:15:32

上海闵行,一年轻男子在网上认识大自己两岁的女子后,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可不曾想,女子却因两人恋爱期间,都是由自己一个人负责开销,遂心生不满并动了歪心思,最终女子被刑事拘留。

事情是这样,21岁男子丁某在网上玩游戏时,认识来自江苏苏州的23岁女子吴某。两人互加微信好友后,互生好感并很快相约见面吃饭逛街。

虽然丁某比自己小两岁,但经过两个月的接触后,吴某觉得丁某为人还是比较可靠的,而且家境还不错。于是就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吴某再次来上海看男友丁某时,便住在了丁某家中。可就在两人看电影时,丁某突然发现自己手上戴着的劳力士手表,明显比之前轻了许多,而且时间还慢了接近两个小时。

丁某察觉异常后,立即将手表脱下来仔细察看,在发现手表上有明显划痕,且有斑迹后,丁某已经没有心情看电影。于是立即返回家中找出购买时的发票与手上的手表进行核对。

发现发票上的序列号与手表上的序列号不一致后,丁某就非常肯定自己的手表是被调包。由于自己的手表从来没有在家里以外的地方从手中摘下,因此丁某很确定手表是在家中被调包的。

经反复询问母亲与女友吴某,确定不是二人所为后,丁某立即报警求助。在民警调查期间,吴某突然想起丁某曾给自己看过一张同款手表的照片。民警得知这一细节后,立马把主要侦查方向放在女友吴某身上。

后经民警调查发现,果然吴某不久前曾买过一款3500元同款高仿劳力士手表。最终吴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其因两人恋爱期间,都是由自己一人负责花销,遂心生不满,并用同款高仿手表掉包男友真品手表的犯罪事实。目前,吴某因盗窃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从情理上讲,虽然吴某年长两岁,但两人恋爱期间,长期花女友的钱,丁某的做法确实不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吴某不能接受,可以选择分手,但绝对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

1、那么吴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罪?

盗窃罪是指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个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犯罪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区别之处在于,前者是趁被害人完全处于不知情时被窃取财物的情形;后者是趁被害人处于错误时主动交付个人财物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丁某当时是处于不知情时被吴某调包的,并非处于错误认知时而主动交付的。因此吴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罪。

2、吴某到案后认为,手表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过丁某家中,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实则不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而不能的犯罪情形。

也就是说,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行为人因各种原因而未能获得财产控制权的。换而言之,由于案发时丁某已经将手表控制在自己手中,只是未及时转移而已,因此其行为系犯罪既遂。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犯罪未遂的,可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

3、吴某的行为会如何处罚?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地区数额犯罪认定标准》明确指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5-50万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

也就是说,由于丁某被盗的劳力士手表价值十几万,因此不论吴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还是盗窃,其行为都将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罚金只是司法部门对吴某的刑事处罚之一,并不影响其一方仍然负有退赔丁某经济损失的义务。

换而言之,吴某的行为不仅会被刑事处罚,并缴纳罚金,同时还要将盗窃所得的劳力士手表退还给丁某。当然,如果吴某将手表退还给丁某,即便不能获得谅解,还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那么大家认为,丁某会谅解吴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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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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