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来容易出去难”!“不认罪不放人”凸显取保候审制度的痛点!

上进安斯吐斯 2024-10-23 02: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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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容易出去难”,这句感叹在河南郑州的小丽案里被说得无比贴切。作为一起轻微诈骗案的嫌疑人,小丽的“没出去”,却让整个案件的公正性问题走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事情很简单:一桩涉及25人的诈骗案中,18人因“认罪”而顺利取保候审,而剩下那几位坚决不认罪的人,小丽就是其中之一,还在羁押中。尤其让人咂舌的是,小丽已经在看守所里待了两年多,而检方的量刑建议不过一年两个月。这就很离谱了——在正常逻辑下,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了预计刑期,审查羁押必要性理应更为严格,可这逻辑在小丽的案子里仿佛变得“不可言说”。

媒体介入后,这事被拎出来放在了聚光灯下,一时成了取保候审制度里的“难解之题”。检方的解释也很直接: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条件,不认罪,取保候审就比较难批。乍一看,好像说得合情合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里可是白纸黑字写着:取保候审的关键条件是“社会危险性”,和认罪与否无关。

为什么一个制度化的设计,被实操中搞成了另外一套标准?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确实有它的好处,比如加快程序、减轻审判压力,还能让轻罪的嫌疑人早点回归社会。但问题在于,能不能为了这种效率,就把认罪当成唯一的通关钥匙呢?如果不认罪的人全都出不来,谁来保证这些认罪的选择不是“被逼无奈”?

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核心考量是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小丽的案件恰恰反映了这种逻辑的扭曲。以认罪与否为标准的做法,既没在法律里写明,也不符合无罪推定的精神。更大的风险在于,这种实操“潜规则”逼着不认罪的嫌疑人作出妥协,可能直接影响他们自主辩护的权利。

小丽案里,18人认罪放出来了,7人还在看守所里转圈——这种现象极具象征意义,它显示了在认罪从宽的现实中,取保候审已经不再单纯是“社会危险性”的考量标准,而变成了一道认罪的“必答题”。当然,法律条文本意并不支持这种设定,但“现实”却无情地自作主张,玩起了新规则。这就好比一场游戏,规则是写在游戏说明书里的,可操作的“潜规则”却决定了你能不能赢。

司法的初衷是确保公平正义,而不是逼着人认罪。对于轻微犯罪,尤其是像小丽这样还在等待判决的情况下,认罪问题被过度放大成影响取保候审的关键,无疑破坏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更不幸的是,小丽案中,这个现象不仅限于个人,而是让司法体系内的偏差成了公然的“显规则”。

也有人可能会质疑:难道不认罪的就没有问题吗?当然不是。问题的核心在于,认罪与否不应该与取保直接挂钩,至少不能成为羁押的唯一理由。法律明确写明的社会危险性标准,为的就是防止司法裁量中的恣意性和不公平。认罪与否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成为标准,否则就有违法律精神。

从小丽的案件看,这种制度偏差已经不再是个案,而是“司法实践”中一种越来越常见的操作。这就像一根悬着的细绳,嫌疑人是否认罪,决定着他们被取保与否的命运,而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却被忽略在了一边。要知道,法律从来不该只是口号,更不应该在实践中成为变通的工具。

小丽案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不仅因为一个年轻女孩被羁押得“进退两难”,更因为这个案件背后反映出司法制度的悖论。认罪从宽制度是为了解决效率和社会成本,但它如果成了羁押与否的唯一依据,那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反噬。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个嫌疑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而不是让认罪与否成为左右取保的唯一标准。

小丽的案件提醒我们,司法制度的执行偏差可能在无意间削弱了它的公正性,也让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显得脆弱不堪。社会危险性才是取保候审的核心,而不是嫌疑人是否认罪。正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那样,司法机关的首要责任是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平对待。

司法的天平,不能被“潜规则”压弯。希望这个案件能促使相关制度的反思和改进,让每一个人无论认罪与否,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享有应得的公平。

结语

小丽案揭示了取保候审制度中的实践偏差,司法的公平应建立在法律的明确标准之上,而不是被“潜规则”所左右。认罪从宽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需要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真正的体现。希望这次讨论,能推动法律与实践的进一步靠拢,让正义不再被“认罪与否”这道坎儿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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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安斯吐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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