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于9月9日作出的“南环罚决〔202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查明,南皮县通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1.鲁F3**J9、冀J2**26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油温持续低于60℃,低于规定的80℃;2.冀JZ**15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检测过程转速明显不符合要求,不满足三次油门到底规范操作,出具合格检测报告;3.冀JN**981为后驱车辆,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但实际为自由加速法。南皮县通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南皮县通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