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逐月”施行的效果如何?

八角帽的五星聊武器 2024-09-17 17:42:38

《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21条明确“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2021年12月24日施行,其中第5条规定“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2条明确“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序及内容规定,可以看出“逐月领取退役金”已经是军官法制化、制度化的退役方式,并将长期施行。

但客观来看,该制度施行3年多来,对其效果却褒贬不一,相较之下基层反对的声音更多。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与以往军官“自主择业”相比较,军官“逐月”的待遇保障差距明显。突出表现在退役金领取的计算方式及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待遇保障区别上。军官“自主择业”是自2001年开始施行的政策,已在新一轮军改期间被“逐月领取退役金”制度取代,并成为历史产物。当然,目前仍然存在30万自主择业军官,依旧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依据“自主择业”相关政策管理和保障,并已在《退役军人保障法》及《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明确。

两种制度相比较,自主择业虽有优势,但两者制定的历史背景、原则、依据有明显不同,已经成为两种体系。因此,再对比两者优劣本质上已无实际意义。但由于两者存在制度衔接,且相当一部分人在军改期间可选择“自主择业”退役而未选择,客观上形成一定心理落差。

二是“逐月”制度在军官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待遇保障上存在严峻挑战。“逐月”制度明确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每月退役金的20%+基本养老金”。这就需要在退役后坚持缴纳社保,否则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待遇保障将受到较大影响。而对于基层军官而言,长期从事军事管理、舞枪弄炮,多数没有在地方就业的生存技能,且达到“逐月”条件后,已经40岁左右,参与社会竞争在年龄上更加不占优势,从事职业的质量水平自然受到影响,甚至有些人只能从事“保安”“保险”等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达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难以保证。

三是军官“逐月”的年龄偏大,缺乏社会竞争力。这在第上文中已经阐述,作为“逐月”的同龄人如果一直在地方发展,20年的积累基本都有了较好的发展,或者成长为单位领导,或者成为行业专家,但基层军官“逐月”后往往“从零开始”,相比之下,差距明显。

那么,如何正确看待“逐月”政策呢?

笔者认为,军官“逐月”政策对于基层军官选择退役方式而言,只能是一个补充,而不能成为主流。除了少数专业技术军官,如医疗、自动化等,对于多数管理指挥军官而言并不可取。这在此前的军官“自主择业”政策中已经得到了验证。

由于管理指挥军官多数不具备参与社会竞争的专业特长,选择“自主”或者“逐月”后,或者只能从事一些非技术型职业,就业选择空间狭窄,或者自主创业。而创业、做生意又没有经济头脑和经营管理经验,经营失败、投资血亏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最后,多数只能守着退役金养家度日。但“逐月”与“自主”相比,由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待遇保障差异,仅靠退役金养家已经根本行不通。

可见,“逐月”制度短期内无法在基层部队广泛推行显而易见,而基层军官用脚投票的结果更是证实了这一点。

因此,任何政策的制定必须立足基层实际并解决实际问题,切不可一厢情愿,或者盲目照抄照搬,否则出台的政策水土不服,最终也会在官兵的选择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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