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运用得当,则可以使案件判的更加公平合理,而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但如果心存杂念,任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会变成滥用职权,就可能成为枉法裁判的借口和挡箭牌,实践当中有些法官也就是这么干的,你问他为什么这么判,他就说这是自由裁量权,把咱们当事人门外汉唬的一愣一愣的,不知道如何回答。
那到底法官这么说对吗,如何辨别和判断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适合理呢,陈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对这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
其实啊,虽然叫自由裁量权,但法官也不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里面是有个边界和度的,也需要照顾到公平性合理性。首先 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果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也不能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其次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保证实体公平公正,保证对所有当事人公平对待,不能受个人情感或案外因素影响。第三,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全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基础之上,应该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做出的合理的裁决和判断。最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必须做出合乎法律和常理的解释,一般需要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让当事人和社会都能理解裁决的原因。
从另一个方向来说,怎么判断法官就超出了以上这些范围呢,可以看以下这几个方面:
一、是否超出法律范围:如果法官的裁决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可能就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是否有不公正行为:如果法官在裁决中表现出明显的偏袒或歧视,或者受到贿赂等不正当影响,也可能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是否忽视重要证据:如果法官在裁决时忽视了关键证据,或者没有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这也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四、是否缺乏合理解释:如果法官的裁决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让人难以理解其裁决的合理性,也也应当被认为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为了便于让大家理解 陈律师举个例子吧,比如有一起关于遗产分配的民事案件,父亲去世了留下一大笔遗产,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包括年老的母亲,还有都已成年 2个儿子 2个女儿 共5个人。每个人都主张自己应该多分,原因包括为家里多做的贡献,对父亲尽了更多的照顾、抚养的义务,或者自己的负担比较重,或者父亲在世的时候 答应了把什么钱什么东西给他。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法官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平均分配没有什么问题,但实体上可能不一定公正,法官在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之后,做出了不平均分配的判决,对某些人多给,某些人少给,这就是他自由裁量的范围,那么这个自由裁量权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等,那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该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理由当中来行使,那么针对多分或者少分具体的份额,法官也可以自由裁量,但是这多分少分的份额,它的逻辑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应该阐明很清楚。如果超出了这些范围,或者说不出具体明确的逻辑和理由,那么法官就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
总之啊,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是否滥用的判断,是一个很复杂、很敏感的问题, 陈律师今天也只能讲一些原则和举一个具体例子,但每个个案呢,都有其特殊性。如果要对每一个个案进行评价,应该要综合全案全面分析,考虑到各种因素,有具体案例呢 可以和陈律师讨论交流。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不能受个人情感或案外因素影响,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以后用机器人替代人来当法官
对照宪法法律看呀,是把封建社会的法律道德规则来过来用,那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还搞的是封建入侵
还要有几本的基层工作常识,不能当仙女
前面三次判决我赢,最后一个简易程序我输,我找谁去佛山中院。
社会上还不少
不用辨别都是随心所欲
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以马锡武为标准即可。
她那么忙,那有时间去调查,了解,思考?一天要处理1.7宗案件,还要看着立法庭的工作。归根结底,一,人手不足。二,理解法律但不理解道德。三,个人主官意味脱离实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