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受贿45.6万,索贿从重处罚:评三种受贿方式

白容看商业 2024-05-11 09:42:39
这个世界上总是有些人会自我认为,自己足够聪明,自己能够轻松拿捏对方,自己的操作足够高明。事实上,很多案例都告诉我们,有这种想法之人,如果具有一定的权利又有贪念的话,那么大概率会为自己这种愚蠢的想法付出代价的。 杨某作为一名国有银行市级分行行长,贪念不小,自我认为可以轻松拿捏客户,甚至因客户举报被迫退回受贿所得还向其他客户索取好处,三年期间以三种方式向四名信贷客户索取好处45.6万元,因为具有索贿情节,被从重处罚。杨某收取客户好处三种方式看上去隐蔽,但只是掩耳盗铃罢了,最终在距离其最后一笔受贿七年之后,杨某被监委留置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一、直接收取现金和财物12.15万元,收钱后中断贷款,客户举报被迫全额退回 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杨某利用担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A公司在办理750万元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2行送现金6万元和金条2根(价值6.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15万元。2015年10月,杨某向周某2退回受贿现金6万元和金条2根。 至于杨某为何退回了受贿现金和金条?A公司法人周某2的儿子周某1的证言显示,尽管A公司获得银行贷款750万元,但在杨某的协调下,被迫将其中400万元借给其他公司使用,最后经过多次索要其他公司才归还,让A公司两父子最生气的是,贷款到期后,在杨某干涉下,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中断贷款未续贷。2015年6月29日,A公司两父子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反映杨某收受我们送的现金和金条的问题;2015年7月,杨某被迫退还了6万元现金和2根金条。 其实,在检察院起诉书还披露,由杨某配偶代销A公司两父子水泥,以低进高销获取差价的方式获利19.308万元,由于证据不足,未认定为受贿金额。 点评:收取现金及金条,看上去没有痕迹,但是当客户举报时,杨某还是要承认的。这不仅说明杨某心虚,另外还有点,那就是客户很可能已经留下了证据,这也许也是杨某会承认的一个原因。至于杨某要求客户将部分贷款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以及通过客户代销水泥获利,这进一步说明杨某的贪念较大,这些行为就算没有违法,也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只要被监管部门发现,不仅处罚问责,相关高管任职资格都很有可能被取消。 二、收取客户他人银行卡13万元,收完后间隔较长时间再取现使用 2014年1月,杨某利用担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为B公司办理600万元授信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行送的农行卡一张,内存现金3万元;2014年9月,杨某将卡中3万元全部取现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杨某利用担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为C公司办理800万元授信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前后两次以借款名义,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行送的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农商银行卡一张(注:马某于2015年3月、8月分别往该卡存入5万元)。2018年9月,杨某通过其外甥KTV 的POS机将该银行卡中的10万元刷出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 点评:两次收卡到用卡间隔时间,分别是八个月、三年,从这个细节来看,杨某算是比较谨慎之人。但是再谨慎之人,时间可以消磨一切,时间麻痹了杨某,让他错误的相信没有问题,但是他所有的这些操作都是留下痕迹的,也是认定其受贿的有效证据之一。 三、高价向客户出售房产,高价20.46万元认定受贿 2015年10月,杨某在担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其负责D公司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以70万元的高价购买其某小区房屋一套,经评估,该房屋在2014年8月市场基准日价值为49.5436万元,杨某从中获利20.4564万元。 2014年至2017年D公司累计在甲国有银行壹分行贷款4500万元,正是因为贷款因素,D公司法人甄某明知杨某房屋售价过高,也只能忍痛支付高价房款。 点评:杨某的供述显示,杨某至少两次向甄某表达要把房屋出售的意思,甄某才被迫答应。对此,杨某拿捏的很准“当时我听说甄某的公司经营效益好,加上甄某是甲国有银行壹分行的授信客户,我作为当时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甄某在贷款方面有求于我,我将房子卖给甄某,多收点甄某的钱,甄某应该不会拒绝。”(注:来自杨某的供述) 在甄某高价买了杨某的房屋后,杨某积极出面协调给甄某的公司审批贷款的事情,还邀请上级审批部门亲自到当地看过甄某的农业项目,也为甄某公司贷款的事情亲自到省分行汇报争取过。 四、法院判决情况 针对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收受甄某20.4564万元贿赂有误,杨某与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基于双方协商合意。 法院认为,甄某为了自己的公司能够贷款顺利,在杨某以70万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房产时,明知该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也未讨价还价,仍愿意以高价购买杨某的房产,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杨某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贷款提供帮助;同时,杨某在收到70万元房款后,也利用了自己职务便利积极出面协调帮助甄某的公司顺利申请到贷款,由此通过看似合法交易的形式,掩饰其收受贿赂的事实。 杨某在收受贿赂时具有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杨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甘02刑终26号《杨某贪污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纵观杨某受贿细节,杨某是一个比较谨慎之人,但同时也是个贪念较重之人。这种人就算是智商、情商再高的,只要其不能控制贪念,出事情几乎是必然的。 另外,杨某从2022年4月12日被监委留置到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间隔时间只有三个月,既说明案件本身不复杂,也说明杨某还是比较好对付的。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当前反腐的高压之下,任何人只要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不管手段多高明、多隐蔽、多复杂,出事情是早晚得,望所有的银行从业人员谨记,切记!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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