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律师专栏:台州石人峡2名驴友遇难事件,谁该担责?

张开评论 2024-06-07 13:08:52

据央视新闻报道,经过连续两天的搜救,6月2日11时许,在浙江台州黄岩区屿头乡石人峡野外溪流落水失联2名驴友,于4日10时许被搜救人员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目前,善后相关工作正有序进行。

从网上流传的视频可以看出,一男一女驴友在横渡水流湍急的石人峡时,白衣女子突然失去重心,滑落水中,把走在前面一起横渡的红衣男子也带入急流中。经过一番挣扎,红衣男子成功到达对岸,此时旁边也有赶过来救援的驴友。但是为了救回白衣女子,红衣男子并没有选择上岸,而是回头去拉拽白衣女子。但是无奈水流太急,男子脚下一滑,再次跌入激流之中。

赶过来的驴友们,用力拉扯绳子,痛心的是,命运之神没有再次光顾见义勇为的男子,经过一分多钟的救援,绳子突然断裂,两人被急流冲走。接警后,黄岩区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消防救援、属地政府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等全力开展搜救工作。经过近2天的搜救,2名失联驴友于4日10时许被找到,已无生命体征。

据了解,驴友出事的地点石人峡,位于浙江台州黄岩区屿头乡,是一处峡谷景观。石人峡曾是一个收费景区,现在已经废弃,因为沿途有步道、吊桥、瀑布等,成为当地户外圈有名的徒步和玩水地。

近年来,户外探险风潮席卷,越来越多的旅行爱好者自发组织攀岩、徒步等极具挑战性的活动。然而,在野外徒步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户外活动,如果遭遇意外,受害人能否要求其他参加者或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呢?

一、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

如果组织者从活动中营利,当队员遭遇意外时,组织者肯定要承担责任。事发前当地刚下过暴雨,气象部门曾多次发布预警。有户外专业人士表示,这次户外徒步的参加者在天气、线路、横渡方式、绳索、携带装备及应急预案多个方面都没做好。这起事故中,从组织者到失联者,再到画面中的施救者,都缺乏基本户外自救常识。

对于活动的组织者来说,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综合考虑其在户外活动中是否营利和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是非营利的,其仅在合理范围之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组织者从户外活动中营利,当参加者遭遇意外时,组织者未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须承担赔偿责任。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涵盖以下内容:告知户外活动风险等级;配备相应户外资质和足够数量的领队;告知户外活动需要的必要装备;审查参加者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等。

在这起事故中,组织者虽然没有从中盈利,但是仍然需要担责,横渡河流属于高风险行为,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参与者提供指导、辅助工作等。事发前当地刚有过强降雨,这种情况该调整路线,避开山洪多发的涉水山谷,组织者可能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带来的侵权责任。

网友提供的微信截图

二、本次活动的参与者是否需要担责?

民法典第1176条对文体活动作出了“自甘风险”的特殊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本次事件中,参与者参加户外徒步活动属于自愿报名,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横渡河流,参与者有着清晰认识,知晓其危险程度,但仍然选择参与,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两名驴友横渡溪流死亡,属于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规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

一、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二、受害人对风险有一定认识并自愿参加;

三、受害人的损害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受害人的损害应当仅限于文体活动的过程中;

五、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对于本次失事的两名驴友来说,其明知横渡河流存在风险而选择参与其中,可以推断其默示自己承担风险,其在活动中不幸遇难,属于意外事故。对于活动的其他参与者来说,无重大过失或非故意不担责。“驴友”们基于对风险的认识选择结伴互助,形成临时性的互助利益团体,在活动中只要尽到了一般人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或者仅存在过失行为,都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则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三、社交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相关社交平台也可能承担责任。2022年8月,四川龙漕沟也曾发生过人被洪流冲走的事故,造成7人死亡。因上游降水和地势原因,原本清澈平缓的溪流,在短短一分半钟内变成汹涌湍急的洪水,导致7名游客不幸遇难。在某生活分享平台上,充斥大量关于该地区的“攻略”和“推荐”,却并未对其危险性进行任何提示,这才造成许多游客慕名前往。

本次事件事发地存在同样的问题。对这种在野外且风险较高的景点,平台理应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如果明知内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当引导,却未及时删除或添加安全提示,那么除了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外,也可能会对相关事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四、景区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网络上的信息,台州石人峡景区是没有销售门票的。虽然没有销售门票,但是,如果有景区管理机构,仍然要承担管理职责的。好比公园免费游玩,不等于公园管理机构就不要承担管理职责了。如果景区管理机构失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景区管理机构是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的。

结语:

自助游作为一种更自我、更原生态的旅行方式,可以让参与者接触大自然、感悟生活,但参加者在自助游活动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认识活动的性质和存在的风险,根据自身情况妥善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造成自己的损害。

如果组织者并不从中营利,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民法典第1176条对文体活动作出了“自甘风险”的特殊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虽然是自甘风险的室外活动,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本次群众性室外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月初,是雨季,现在的天气预报也是非常准确的。作为组织者,应当预见到台州石人峡有可能会因为下雨而导致山洪暴发,从而发生危险。但是,组织者仍然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组织大家从事错误的游玩,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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