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师是法律界的知名人物,大学里的教授,主任,博士生导师,挂了不少法律学会里的头衔。
他在一次讲座里,讲了他失败的死刑辩护经历,非常直率不避讳,让人听了情绪复杂。
2004年5月,刘老师的父母打来电话,说一个老乡(湖南,也姓刘)寻求帮助,她家收到某某市公安局寄来的“逮捕通知书”,告知她小叔子(丈夫的弟弟)在外面犯事了,问能不能帮帮他们。
只知道这个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的老乡什么也不知道,于是热心肠的刘老师答应帮她打听一下。没想到后面太曲折了!
虽然身在北京,但刘老师有人脉,通过该省高院的一个同学打听到,此案已经不在逮捕通知书上所说的那县级检察院了,而是到了市一级的检察院。
因为家属经济条件差,周某的哥哥在外打工,父母都七十多岁且身体都不好,于是刘老师答应老乡刘某(犯罪嫌疑人的嫂子)等到法院快开庭时去一趟,那时候正好有点时间回家看父母,顺带看能不能帮助辩护一下。
到日子见到老乡时,看得出她家确实没钱,过来住的是每天十几块钱的地下招待所,还惭愧没钱请吃饭。
刘老师去市中院去阅卷,承办法官知道来的是谁,善意说:您就不要费劲了,我们这里这样的案子肯定是一号。
一号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意思,刘老师很错愕,案子还没有开庭,你怎么就说这个。
法官说,这个案子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什么,反正死了人,杀人就要偿命;周某是在假释期间再犯罪,主观恶性大。因为审委会按照历来的思路,认为这种情况就是该杀。(这也是相当多中国人的想法,罪不至死也该杀,谁让你犯罪呢?当然这是谈别人死亡时的风轻云淡,要是摊到自己身上立马变脸!)
周某(73年出生)十多岁时没上学了,跟着老乡到广东打工,没找到工作,被一帮老乡带去参加盗窃,结果被判刑,在监狱里表现不错,先减刑,后被假释。刘老师心说,假释期间再犯罪也是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并不是说你假释再犯罪就一定要对后罪从重处罚,尤其是现在可能牵扯到死刑。但是也没跟法官争,从市里坐长途汽车到县级市的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
然后到开庭,首先,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李某某还有另一个陈某某,三人合伙开金矿。周某在山上开机器,他女朋友在山下给他们煮饭。
有一天,他女朋友打电话给他说,那两人在金子上做手脚。他下山,与另两人交涉,搞出的金子由他们三个写好封条,交他女朋友保管。三人也同意了。
等周某又上山开他的机器,李某某后来不同意了,还因为这个把周某的女朋友打伤了。女朋友打电话叫他下来解决。周某知道在假释期间,不能惹事。于是跑了十几里地,跑到当地的一个警务区,买了一条烟给民警送礼,请他们帮忙处理一下。
但是,可能是嫌山路太远,警察并没有去。周某只好回去找老乡和邻居调解,对方先是同意赔一千元,但一直没有给。
闹成这样,合伙合不下去了,周某就退股,准备回家了,他在市场上突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就说:我都要走了,你欠我一千块钱什么时候给啊。
对方个头大说:我不欠你,你再说,我把你扔到河里去喂鱼。
双方由此打起来了,周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对方7刀。周某的辩解是,因为自己牙齿不好,在山上开矿,小水果刀随时别在腰带上,吃苹果时一小块一小块削下来吃,大家都知道的。由于被害人个头比我高,而且还叫旁边他的朋友来帮忙,所以激愤之下,才捅了他。
周某捅完坐火车跑了。跑掉当天晚上,他还打被害人的手机,想问问伤势严重不严重。从这个角度来看,他本意绝对不是要杀死对方,所以起诉书和最后的判决书都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另外对方虽然被捅了七刀,但由于是小水果刀捅的,当时并不严重,可惜在他被送往一个矿山职工医院抢救时,医院并没有仔细检查,只给他做了包扎,病历记载说病人一切正常。
由于有一刀伤到被害人的脾脏,其实里面在出血,流了一晚上,所以到了第二天,病人形势突然急转直下,抢救无效死亡。
让刘老师看不惯的是,这个案子案出庭的公诉人是一个主管副检察长和另一名检察官,由主管副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和公诉词,但一看就知道是他部下写的,他读都读不顺畅。他还让下属从各个角度给他照相。
再就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让法警拿着死者尸检照片,血淋淋的,让被害人的妻子去辨认。他妻子一看到就哇哇大哭,整个法庭气氛顿时都不对了。刘老师觉得,此类证据由法官和律师把关即可,再给给被害人的妻子带来更大悲痛没必要。
法庭辩论阶段,刘老师讲了几点:第一,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把周某的女朋友打进了医院。第二,医院的抢救有明显失误,所以说,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行为的必然结果。第三,本案之所以发生,公安机关也有责任,没有及时介入调解。第四,被告人有歉意和悔意,没想过杀死人,毕竟没有深仇大恨,还曾经一起辛苦工作过。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妻子提出了14万多元的赔偿要求,但被告人根本无赔偿能力,双方差距太大。
开完庭后,法官跟刘老师说:此案如果要救他一命的话,你至少要想办法赔点钱。经济再困难,至少要两万块才好做对方的工作。
刘老师赶紧去做周某嫂子的工作,她刚开始说她拿不出两万块钱,刘老师说,人家确确实实是死了人了,你们想给周某保命,怎么能不赔钱。
她说周某的父母是肯定没有钱,她回去想办法借。她回去借到后,又几次打电话说想要寄给刘老师,由刘老师交法院,因为她害怕法官说话不算数,落个人财两空。(这里插一句,全程都是周某的嫂子出点力,他哥呢?)
刘老师只好又与法官联系,法官就对周某嫂子说:知道是你借来的,我给你写一个收条,如果最后事情办成了,你弟弟没被判死刑,这两万块钱就给死者家属了;如果被判死刑,这两万块钱我还退给你。
后来,法官又约被害人妻子,对方同意不判被告人死刑,并先行领走一万元,另一万元等判决生效后再给她。
读到这里你以为这事完了,刘老师也这么认为,他踏踏实实的去国外做访问学者了,觉得自己对此案已尽了力。
2004年11月的一天,学生打电话说有某法院的信。学生给拆开的,这个案子判了是死缓。一审法官采纳了一条辩护意见,那就是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
2005年2月,刘老师回国,心情轻松地给一审法官打电话,问高院的复核结果下来否,被告人现在是否已经送往监狱。
但法官却说,复核结果至今没有下来,有点反常,你要是高院有熟人,打听打听吧。
刘老师原话:今天想起来这个后悔呀,本来那个省高院的主管副院长还有点熟,当时要是真下点力气去说服他,也许就成了。但自己总是自信地认为,复核主要是为了防止杀错人,既然中级法院的法官都判了死缓,尤其在当前严格控制死刑的情况下,高级法院的法官怎么会在这个问题上再置被告人于更不利的境地呢?这样一想,也就没把一审法官的提醒当回事。
结果到了6月底,有一天突然接到该法官的电话,说高院发回,让我们重审……
刘老师感觉掉进了冰窟窿:发回重审意味着省高院对这个案子的结果不满意。
跟新的审判长联系上说:能不能请你交个底,这个案子还有没有希望。如果没有,我就不用再花时间去了,因为被告人家里一穷二白,没有钱再多赔的。
这个审判长态度很积极说:这个案子我还是同意你的辩护意见的,从我本意来说,想尽力维持原判。但你要是不来就肯定没有希望了,因为法庭上没有人给他辩护。
刘老师又觉得有一线希望了,正好邻近的一个市检察院要成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他也是咨询委员之一,于是趁去讲课的时候顺带参加重审。
重审时,刘老师除了扼要重申一审辩护意见外,重点针对省高院发回重审的几点意见提出反驳。(这个太长,又带专业,省略)
重审开庭时见到被告人周某,他第一句话就问:我嫂子怎么没来?(他知道是他嫂子在救他)。
此时他嫂子出外打工,联系不上,原来的手机也停机了。
当时正好是夏天,周某把裤腿撩起来让看,两腿都烂掉了(估计上脚镣了,磨的)还有各种疤痕,刘老师对出庭的检察官说,你们有监督的职能,这个是不是要给人家治疗呢?检察官对负责押送的看守所民警说,你们回去要给他治疗。最后到底治没治,也不知道。
被告人曾给他嫂子写过信,要她给寄点钱来,钱没来,也不知道信收到没有。
庭上发生了一个意外,被告人没有记住刘老师上次嘱咐过他的,一定要向被害人的妻子真诚道歉,相反,他还说另一个合伙人陈某的证言不可信,因为谁都知道,他与死者妻子有不正当的关系。
导致被害人的妻子又羞又怒,向法官跪下,说不要他赔钱,只请求法官公正判处,法庭气氛全变了。
重审是2005年8月11日开的庭,距原审恰好一年。到2005年10月26日,重审判决书下达,此前审判长告诉刘老师:这个案子汇报到审委会,卡住了,审委会说,无论新的合议庭怎么汇报,反正这个案子省高院发回重审,意思再明确不过,就是先前判得太轻,现在除非是让省高院的主管副院长亲自给我们院长来个电话,告诉我们这次维持原判后,到省高院不会再改判或发回重审。
审判长有难言的苦衷,他说刘老师,您看看我的判决书就知道了,判决书都是前后矛盾的,前面是我的观点,结论是审委会的……后文省略……刘老师又议论了一下审委会的利弊……省略……
就这样,此案最后被告人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做出决定的是看不见的审委会,但判决书上却仍然写的是审判长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和某某某。
重审法官打来电话:被告人提出了口头上诉,并希望你能继续帮他担任二审的律师。
法官还说,给你提供一个重要的线索,我们省高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某某某,在某大学读某老师的在职博士,你和某老师联系一下,也许能有转机。
啊呀,看到这,觉得太曲折了。这个刘老师深陷其中,解不了套啦!
二审程序从2005年10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15日止(判决书上写的是2006年8月11日,法院笔误),刘老师先是与周某的嫂子联系,联系不上,原有的手机号是空号。太愁人了,都是啥家庭啊!
第一次审判的法官来电话了,他也很着急,说让刘老师无论如何想办法救被告人一命,否则他现在下不了台了。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救不了被告人的命,那两万块钱要退给他嫂子,写了收条的,现在这两万块钱,已经有一万块钱在被害人妻子那儿了,现在如果被告人被判死刑,这一万块钱难以拿回,周某嫂子来找他要怎么办?
按照重审法官的线索,刘给某老师去了个电话,双方并无深交,但听完对案情的扼要介绍后,某老师说完全同意,这种情况判个死缓就够了。
这位老师虽然是著名的刑法学教授,但好像家里还没有长途电话,他自己下楼去给他的学生打了个长途,回来呼哧带喘:他同意和你交换意见,你赶快给他回电话。
刘老师马上给该副院长打去电话,他还算客气,可说了半天,他脑子里就没有这个案子的印象。刘老师忍不住腹诽,过去封建社会杀一个人都要经皇帝朱批,现在一个省高院的主管副院长居然对手下的死刑案件没有印象。
副院长表示主要在乎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如果他们没有被安抚好,就会不断地上访,这是法院最头疼的事。
紧接着刘老师再与承办法官联系,对方说:我请示了我们主管副院长,这个案子是我们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现在人家改了我们又去推翻,中院会有意见,说我刚开始判死缓,你发回重审,现在我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你又改死缓?但是鉴于主管副院长对此案很重视,也不一定就没有希望,你如果能让被害人的家属出一份书面的东西,判处死缓他们没意见,不会上访,那就好办一些。有这么个东西,我们就好向审委会交代。
看上去,转机又来了。刘老师要到了被害人妻子的电话,没想到对方非常客气,说她的一个叔叔在当地县法院工作,她听他的。
刘老师又壮着胆子拨通了她叔叔的电话,此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他这个见识和觉悟都还不错,说:知道当前我们国家判死刑太多,影响国际形象。再者,被告人他们家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给我们来过一个电话,我们很生气。我也想借这个机会和您说一下,家属的本意也不是说非得判他死刑,当初想只要迅速侦破,抓捕犯罪的人,哪怕判他个无期,赔几万块钱就行了。因为被害人有三个娃需要抚养。但是当时这个案子放了一年多,公安机关抓不到,说由你们家属提供破案线索,结果我们家属花了很多的钱和时间,最后才在深圳找到这个周某……
电话里聊了一个多小时,虽然双方都觉得很投机,但她叔叔希望再动员被告人家属多赔点钱:不是已经给了两万块了吗?再让他赔三万块,一共五万块钱,剩下的事情你就不用管了。我亲自带着她(被害人的妻子)坐车到法院去,当着法官的面写一个书面的东西,请求法院不要判他死刑。
刘老师接下来就赶紧想办法解决这三万块钱。当时被告人的嫂子联系不上。
刘老师说想到一个私营企业家朋友,全国人大代表,过去多次说过,有什么困难,只管开口。
刘老师想多年来也没求过他,现在为这个带有公益性质的事情找他,估计问题不大。结果对方说,如果是你自己的困难,好说,但花三万块钱去救一个犯罪分子的命,这钱我不能出。(估计是个口贩子,这种人太多了)
后来,香港某大学的一个朋友(基督徒),知道后,愿意赞助一万块钱,虽然他本身还挺省吃俭用的。
就在这时,周的嫂子突然来了个电话,问她小叔子的案子怎样了?说她跑东北打工呢,换了新的手机号。
刘老师就问她能不能再出点钱,把这个事情解决掉。
她认为对方是在得寸进尺,接受不了,说她那两万块钱都是借的,现在让步,到时是无底洞。她老公现在对她也很有意见。(我去,周某的哥哥是个什么玩意啊!)
刘老师无奈说:你们出一万块,好不好?我朋友帮你们出一万块,我自己也帮你们出一万块。
她也无话可说,她旁边的丈夫说:他们现在在外打工,确实拿不出钱来,请你垫一下,到年底再还,如果挣了钱,你那一万块也可以还你!(此处存疑,够呛能还)
刘老师真没辙了,回家做家里人工作(家里人埋怨,说你这耽误太多精力,最后怎么还得自己出钱?),取出两万元现金来准备帮被告人家属垫付。谁不爱财呢?刘老师说,自己也舍不得出这两万块钱呀。但总不能眼巴巴看着就因为差这点钱一条人命就没了吧?
三万块钱准备好,马上与被害人妻子的叔叔和省高院的承办法官联系。法官说,你们双方约个时间来一趟,一手交钱,一手交书面的东西。钱先存在法院的账户上,等案子一结就支付给对方。
这时,被害人妻子的叔叔提出来:刘老师,您和法官说一下,不就是交个书面的东西吗?我让她写好,按上手印,我亲自到邮局去,用特快专递寄出行不行。因为她在山里,要坐长途车到县城来,我还要请假陪着她去。我们来回要花2000多块钱……不如给他们孩子当学费……
刘老师又给法官打电话,说了对方的请求,承诺自己会百分之百地将钱汇到法院的账户里。法官说那也行。
刘老师相信被害人妻子的叔叔不会骗人,但法院居然没有收到特快专递。
刘老师还在等候法院通知让什么时候寄钱过去。被害人妻子的叔叔把这件事办完后,出去考察半个月。就在此期间,那个和被害人妻子有染的合伙人陈某某来找她,告诉她千万不要听她叔叔的,她叔叔看对方律师是北京的教授,就出卖她的利益;又说,如果让被告人活下来,等他出来,到时他们俩就没命了。
这些是后来她叔叔告诉刘老师的,他也气得要命,他给省高院法官打电话,并说要拿着寄特快专递的存根去找邮局,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会没收到。(刘老师没怀疑,我有点怀疑,这个叔叔到底寄没有啊?)
省高院的法官却说,你毕竟只是她叔叔,她本人在陈某某的陪同下已经来过法院了,她说不要钱,只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
至此,事情已经不容乐观,几乎大势已去。时间一晃到了12月,刘老师又有了一丝莫名的乐观。因为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要开庭,而刘老师作为周某的律师到那时为止还没有接到任何开庭的通知。更重要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复核权就收归最高法院了,而刘老师不同的场合,与最高法院负责死刑复核工作的领导交流时,他们都倾向于支持刘老师的观点,说让把材料寄给他们一份。刘老师琢磨只要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回旋的余地就大了。
到了2007年1月1日,也没有通知开庭,刘老师更放心了。
大大出人意料的是,2007年1月15日,刘老师突然接到原一审法官的电话,说省高院的死刑执行判决书已经下达了。
刘老师懵了,说省高院没有通知我开庭,也没给我寄判决书,怎么就通知你们执行死刑了呢?
刘老师赶紧给省高院的承办法官打电话,问你们什么情况?
对方说:他们是6月1日之前收到中院移送过来的案卷的,他们认为这不属于下半年。
刘老师认为这种解释纯属荒唐,后面的质疑挺长,太专业,省略。
最后是死刑的执行。刘老师跟中院法官说,能不能等一等,等我联系上他家属,让他们见一面再执行。他说那可不行,不是他一个,是一批,我们这惯例都是执行完后再通知,以保证死刑执行的安全。(现在应该不至于如此了)
刘老师立即给周某嫂子拨电话,那个手机号又空号了,真是急坏了。
执行完后半个月左右,周某嫂子又给就刘老师发了个短信,说这是她换的内蒙古某市的新号码,想知道她小叔子案子进展。
刘老师回电话,告诉她,很遗憾,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自己已经跟当地法院说了,无论如何一定要把骨灰给他们留下来,为这个事情自己是身心疲惫,因此原则上请他们不要再来打扰自己了。
后来周某嫂子领到骨灰了,在一个布袋子里,问周某在死前有没有什么遗言、嘱咐。
法官回答说没有。(这合人之常情吗?)周某嫂子觉得最大的遗憾没有见到周某临刑前这一面。
刘老师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感慨命运偶然性太大,如果警察调解了,如果两人那天没有相互遇见,如医院抢救得力,如果被害人妻子的叔叔寄的特快专递没有丢失,假如自己当初不是想为他们节省路费,双方直接去法院交了书面的东西,假如她叔叔没有出去半个月……还有很多个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