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中为何难以认定存在正当防卫

府右街二子 2024-02-23 16:18:22

从难易度来说,“互殴”和“正当防卫”哪个认定程序最简单?互殴和正当防卫,通常在哪个司法程序被认定?弄明白这两点,你在以后遇到被人攻击时,就知道如何把握时机,并予以哪种程度的反击,且反击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伤情”,才能避免被认定“互殴”。

第一级接警机构出警抵达现场后,对于打在一起的两拨人,没法直接判定谁是谁非,拉回去讯问做笔录。接受讯问的双方,此时都是各说各有理,凭讯问也无法准确判断双方究竟是“互殴”,还是有一方存在“正当防卫”因素。

这时候就需要“证据”进行补充。“证据”有哪些?一是看事发现场的监控;二是找“目击证人”,包括围观的路人,路人拍到的视频或照片。也包括对”打斗”双方参与人的讯问分析。

程序相当繁复麻烦。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也相当严谨,是不是被人攻击?被人攻击前,是不是言语冲撞了对方?被迫反击时,有没有被攻击在先的前提?还有,反击程度是否对等?

没有监控,没有证人情况下,如果换作你,你会像《巡回检察组》里的检察官冯森那样层层剥茧,把“动机”“事由”“经过”全部联系在一起,进行现场“还原”吗?

那么麻烦干嘛。没有监控没有“人证”,是不是“互殴”来的简单?打架双方都不是省油灯,都动手了,互有挂彩,各打五十大板,签字具结。不服?那去打官司吧。

这种现象不多,但还是有,几种情况,一是经办人法律知识有限,对“互殴”认识很足,对“正当防卫”理解欠缺,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观代入多倾向于“互殴”认定;

二是“省事”。打架不像命案,命案必破,而且不能有一点偏差。打架就是情绪失控下的一种较为激烈的行为,没有构成刑案的“轻伤”或“重伤”,打斗双方都彼此带轻微伤,劳心费力去甄别谁是“滋事”方,谁是“自卫”方,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职业操守的人,就有可能往“互殴”上靠。

任何单位都有不那么敬业的人。

而且,按“互殴”论,最省事,也容易为经办人留后手。

为预防被人攻击时,把自己带入“互殴”的坑里,采取行动前,要满足这么几个前提条件:

一,先看清周围是否有监控,有的话,先挨几下再反击,当然,躲闪的动作大一点,不一定非得被实锤;

二,反击要尽量控制“尺度”,争取对等,不能人家把你鼻子打出血,你直接把人家腿打断,或是直接送走了;

三,注意观察“旁证证人”,餐厅老板、服务员、用餐客人、路人,有朋友随行那就太好了,让朋友别参与,只管录视频。

“一”“三”条件满足,那就按着“第二条”去反击。做笔录时,要冷静有逻辑有重点的“据实叙述”,核心突出,你是被迫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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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右街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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