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儿住院时被氧气瓶砸伤,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担责80%

璞玉康康 2024-07-06 16:37:54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原告因间断发热及腹泻入x市人民医院儿科院区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1.脓毒血症2.急性肠炎,2021年3月6日19时40分左右,原告在病房玩耍时被病房内放置的氧气瓶(带支架)所砸伤。

x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脓毒血症2.急性肠炎3.左股骨近端骨折,当天由120护送转至x市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为此支出长途转运费1266元。原告在x市骨科医院实际住院12天,花费住院医疗费24646.09元,后因复查检查在x市骨科医院支出门诊费280元。

【原告观点】

原告到x市人民医院儿童院区就诊,被急诊室放置的氧气瓶(带支架)砸伤,查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双方对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损失46682.54元。

【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被安置在过渡病房为疫情防控需要,无强行问题。原告在急诊室被砸伤是由于自身攀爬放置氧气瓶专用架所致,所受伤害为监护人监护不力,监护人对此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x市人民医院在固定位置放置氧气瓶,且氧气瓶为急诊室所必要配置,氧气瓶和氧气瓶放置架为静止物,无外力作用不会发生倾倒。x市人民医院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诉称的被告管理不当不成立。

【过错分析】

双方对原告在x市人民医院儿童院区病房内因为氧气瓶(带支架)倾倒而受伤住院的事实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x市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原告提供了x市人民医院、x市骨科医院住院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及鉴定结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在住院期间因氧气筒车倾倒而受伤,并因此在x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自身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定意见】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2018年10月3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庭审意见】

1、本院认为,本案是患者在医院住院时因被氧气设备砸伤引起的纠纷,并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为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在病人住院期间,医院有义务为病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贮存氧气瓶于病房具有其合理性,但氧气瓶作为压力容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医院作为专业且经常使用氧气瓶的机构,明知氧气瓶装置的形状较为特殊,对氧气瓶的贮存更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且原告王某所入住的医院为儿童院区,接诊的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更应当加强对设施管理和维护,防止出现倾倒事故,同时对于入住病人的监护人和家属也应当及时进行提示安全事项。

2、但是本案中被告x市人民医院并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管理人的妥善管理义务,对于氧气瓶的放置也未采取充分安全保障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故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80%)。本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在其陪护期间,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次要责任(20%)。

3、本院认定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24926.0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天×12天),3.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4.护理费16133.59元(49073元/年÷365天×120天),5.交通费1506元(20元/天×12天+1266元),6、鉴定检查费740元;共计45705.68元。

4、故被告x市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王某损失36564.54元(45705.68元×8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支付原告王某36564.5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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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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