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王女士正在洗澡,无意中看了一下镜子,突然发现了窗户上贴着一张人脸,她吓得大声尖叫,窗外的人逃跑。女邻居说王女士并不是第一个受害者,她们立马报了警!王女士独居,住在小区一楼,事发当天,王女士和平常一样,进入房间后就脱去衣服放松自己,然后进入浴室去洗澡。正当她享受着沐浴的快乐时,无意中看了一眼镜子,这一看把她惊得差点跳起来,她看到窗户外竟然贴着一张人脸。王女士魂都被吓掉了半个,愣了半天才回过神来,随着她发出的一声惊叫,窗外的人立马就逃跑了。惊魂未定的王女士回过神来后,赶紧穿好了衣服追出来,但那个人早已跑掉了。她正要回屋,碰到了女邻居,原来女邻居听到了她的尖叫声出来查看动静。经王女士一说,女邻居说她也被人偷看过,情况和王女士差不多。原来她们两家的窗户是挨着的,看来,这个人有可能就是小区的某个住户,一直就在小区里存在,或者是藏在某个地方,专门偷看一楼女住户洗澡。两位女性觉得不能这样下去了,如果不把这个人抓住,不然还会对其他邻居造成影响,于是两人一起查看了小区的录像。这一看,把在场的人都惊呆了,这个人肯定是跟踪过王女士,当天那个小偷,竟然在王女士家的窗外的灌木丛中蹲守了一个多小时。一直到王女士回家后,按平时的习惯脱掉衣服进入浴室,该男子从树丛中出来,然后通过窗户上的缝隙来偷看和偷拍。画面中,还能很清晰的看出该男子边看王女士洗澡,边做着一些不可描述的肮脏动作。把王女士和女邻居恶心的只想吐。她们还发现,该男子不光对她和女邻居做过这样的事,他还偷看过其他邻居。也就是说,虽然不确定是不是在看其他受害者洗澡,但确实他在别人的窗外蹲过墙根。 该男子应该是早就盯上了这些一楼的住户。王女士表示,他们一楼的浴室窗外是一片灌木丛,和无人走的小路。窗户虽然不是落地窗,但一个成年人是完全可以到室内情况的。据王女士的女邻居透露,她的情况基本和王女士相同,两人并不是第一次受害,更不是第一个和第二个受害者。她们觉得一定要让坏人受到惩罚,不然住的不能安心,于是王女士要报警。这时候有人劝她说,尽量不要和这种烂人计较,把他抓起来也没多大的事儿,关几天就放出来了,而业主可是要长期住在这里的,说不定会有危险,不如赶紧搬走。但王女士认为,自己不可能等到第1001个受害人再去制止他,他要让这样的人受到制裁,绳之以法,王女士果断报了警!王女士表示,她现在想想都觉得可怕,她住的一楼因为窗户较低,已经加了护栏,并加贴了防护膜,当时因为室内封闭太严,为了透气,她才把窗户开了一条缝,没想到还是被人偷窥了接警后,警方经过调查,很快抓到了嫌疑人,并且在他的手机里发现了照片和视频,偷拍的对象正是王女士。经审查,嫌疑人如实交代了违法行为:他在路过一楼卫生间时偶尔看到王女士正在洗澡,出于好奇和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就进行了偷拍和偷窥,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住了。一、男子偷窥的行为已经违法,那么他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拍摄、窥视、窃听、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1、该涉事男子趴在别人窗户上偷窥女子洗澡,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但属于是一般的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男子违反了上述条例的第六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因此该涉事男子要面临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2、依据上述法律,不论以任何方式偷窥他人隐私,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作出与其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涉事男子并不是第一次偷窥他人隐私,可认定属于其违法情节较重,因此男子的违法行为,应当处5日以上10日一下行政拘留。3、另外,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王女士,还有权要求该男子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的损失。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处理维权事宜而造成的各种费用。二、该男子不但偷窥、偷拍女子洗澡,还做出了下流动作,那么男子的行为会被认定猥亵吗?1、该男子偷拍、偷看了他人的隐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但他还同时做出了一些不雅的动作,但这个不雅动作并非直接对着王女士,因此就不属于强制猥亵行为,应该属于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部位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2、本案中,该男子同时有两个违法行为,因此,他会受到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将面临最高可处20日行政拘留。年轻男子偷窥偷拍他人洗澡,还做出不雅的动作被拘留,对这样事你有哪些看法?
网友: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洗澡不拉帘吗?自身防范也要加强,同时也对勇敢的女孩点赞!
网友:被偷看了是那女人的责任,不应该给他被偷看的机会,那男人错在不应该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