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会议纪要》解读十一:累犯、毒品再犯问题

白华飞律师 2023-12-29 10:07:24

【概念】

一、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理解上述法律条文,把握以下几点:

(一)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如果前罪是拘役、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则不构成累犯;

(二)后罪也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如果后罪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也不构成累犯;

(三)前罪和后罪时间间隔不超过五年。计算时间起始点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四)如果前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则不构成累犯。笔者曾经遇到过怎么一个案件,被告人前罪是抢劫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是累犯。在监狱服刑十年后,发现被告人前罪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随即启动再审程序,虽然新的判决仍维持了无期徒刑刑罚,但纠正了被告人构成累犯的错误认定,这样有利于被告人在监狱更好减刑。

二、毒品再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从重处罚。

理解上述关于毒品再犯的法律条文,注意以下几点:

(一)前罪仅限于五个毒品犯罪罪名

前罪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个罪名,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罪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遇到过一个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是以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到法院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系毒品再犯,要求从重处罚,但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的前罪是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应构成毒品再犯,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没有认定被告人系毒品再犯,没有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二)后罪也是毒品犯罪。

后罪也是毒品犯罪,但不局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个罪名。后罪也包括其他毒品犯罪罪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三)前罪与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限制。

(四)根据《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被告人,无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均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该项规定清楚具体指引法律人如何准确认定毒品再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关于认定毒品再犯的种种争议。其中,赦免后、缓刑考验期满后系《昆明会议纪要》增加的,之前的会议纪要是没有的。

【处罚原则】

《昆明会议纪要》在累犯、毒品再犯问题章节中规定,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昆明会议纪要》在关于死刑适用问题章节中还规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包括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

上述原则可以总结为对于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应当“从严从重惩处”。这就意味着如果系累犯、毒品再犯,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也要被从严惩处。如果系累犯、毒品再犯,因毒品犯罪被上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被核准死刑的概率极大。

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在前罪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对其所犯的新的毒品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后,再与前罪依法并罚。

前罪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意味着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外考验或者服刑,人身相对自由,但被告人不珍惜,在该期间内又犯新的毒品犯罪,显然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法院应当先对新的毒品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再依照有关规定与前罪数罪并罚。

(二)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

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属于竞合问题,依照竞合理论,由于系同一毒品犯罪行为,则不应当均从重处罚,故《昆明会议纪要》强调了这一点。

《大连会议纪要》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如何处罚,规定的较为模糊。其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从字面理解,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累犯既要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也要从重处罚。《武汉会议纪要》予以澄清,其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昆明会议纪要》承袭了该规定。

(三)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上述情形。

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上述情形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该从重处罚幅度在不得重复从重处罚和均应当从重处罚之间。

(四)对于因不同现行犯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当对其所犯各罪分别予以从重处罚。

该规定是《昆明会议纪要》增加的,之前的会议纪要均没有该规定。该处不同现行犯罪既可以均是毒品犯罪,比如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也可以是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比如贩卖毒品罪和开设赌场罪。前罪是同一毒品犯罪前科还是不同犯罪前科则不那么重要了,只要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则对其不同现行犯罪分别予以从重处罚,再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昆明会议纪要》对于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重处罚原则,体现了一贯实行的严厉禁毒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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