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张三因赌博而负债累累,就提议去缅甸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牟利。该提议得到其朋友李四、王五认同。三人共同商议:张三负责出资、李四负责带路并联系缅甸上家,王五出工出力,占股比例为3:4:3。
张三等三人说干就干,他们到了云南边境,在李四找的蛇头带领下,顺利偷渡到缅北。在李四联系下,三人顺利向缅甸上家购买了七公斤麻古,随即携毒走私入境。刚入境不久,三人就被警方人毒并获。
张三为了保命,当即主动供出下家马六,并积极配合警方通过微信、电话引诱下家马六交易。张三和马六约好在王五家里交易。马六携带100万现金按约到了王五家里。张三和马六双方在交易时被设伏的警察抓获,现场查获七公斤麻古和100万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协助警方抓获重大涉毒人员马六,有重大立功情节,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四积极联系缅甸上家,并带路、走私毒品出入境、占百分之四十股份,故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四死刑;一审法院认为王五占百分之三十股份,积极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法院认为马六系毒品再犯,贩毒数量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六死刑。也就是说七公斤麻古,一审法院判处李四、马六死刑,判处张三、王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三、李四、王五和马六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从地位作用比较,张三系犯意提起者,出资者,积极全程参与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地位作用最突出,却因为有重大立功情节没有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地位作用明显比张三低,这事实上给二审法院出了难题,二审法院要不要维持李四、马六的死刑判决。
在二审阶段,马六的律师提出了多个辩护观点,其中两个观点分别是马六从张三处购买毒品系控制下交付,警察不可能贩卖毒品给马六,马六自一开始不可能买到毒品,故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涉案麻古数量共计七公斤,折算成冰毒系三点五公斤,全案宜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罪责最大的张三因为重大立功没有被判处死刑,不宜将不够判处死刑标准的马六人为拔高判处其死刑。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律师部分辩护意见,维持了李四、马六的定罪部分,量刑部分予以改判,分别改判李四、马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马六的改判,二审法院认为:1、毒品交易提出者是张三;2、马六从张三处取得毒品系控制下交付;3、马六对促进毒品交易的作用次于张三,故对马六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对于李四的改判,二审法院认为:1、李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次于张三;2、李四所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未实际获利,根据李四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种类、数量和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予以改判;
对于张三的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理由是:1、张三对促进毒品交易作用最为突出,且系累犯,属于应当依法严惩的犯罪分子,鉴于其有重大立功情节,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本案比较特殊,特殊之一是本案走私、贩卖、运输麻古七公斤,没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特殊之二是本案走私、贩卖、运输麻古七公斤,一审判处其中两名被告人死刑,二审据此全部改判死缓,比较少见。二审法院改判其中一名被告人死缓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本案特殊之三是张三系累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却因为重大立功情节没有被判死刑。如果一审法院以功不足以抵罪为由判处张三死刑,也许二审法院会维持张三死刑。综上所述,本案因走私七公斤麻古引起,最后全案没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本案虽然系个案,但充分体现了当今时代越来越重视“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