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因交警示意通行却被罚,这到底是为什么呢结果,误判交警手势,女司机闯红灯被罚引争议?“你们,现场人工指挥交通,事后处罚要看电子监控,前车过了,那你们当时为什么没有阻止我?”这是本案故事主人公王女士的不幸经历,但她给予了交警部门的有力抗辩。话说,王女士在广东打工三年,认识了好几个当地的好朋友,从独自一人到一群朋友。案发当日,逢王女士三十岁的生日,所以她决定和朋友们一起挑个地方好好聚聚,一起好好庆祝一下并与朋友们畅叙友谊之情。下午5时,一位当地土生土长的前同事李先生,为王女士预订了某饭店的 VIP包房,他已经驾车等在了王女士楼下。就这样,王女士下班后,她和李先生带上在此汇聚的一群朋友,李先生在前引路,王女士紧随其后一路前往目的地。这时到了下班高峰期,在一个十字路口严重堵车,李先生在跟随前车过程中遇到红灯就停下了,但是李先生的车头已经过了停车线。正在路口指挥交通的交警见状,立即吹响了口哨,并且作出示意出快速通行手势,李先生立即开动车子前行通过,就在后面的王女士也随即紧跟李先生的车驶离了红灯路口。这天晚上,王女士和大家一夜狂欢,喝酒畅谈人生,三十而立迎接新未来。但是,没过两天,王女士收到了一条交管部门的短信,称王女士因为驾驶车辆闯红灯,被记了6分并且罚款200元。两天前,不就是自己过生日吗,王女士立即想到那天下班后去过生日的路上遇到红灯堵车的场景。王女士立即联系前同事李先生,结果出人意外,李先生没有收到被交警处罚的通知信息。看来自己虽然紧跟在李先生的车后面,只有自己被交警认定违规闯了红灯而被处罚。这是什么道理?王女士是个顶真的人,前车李先生在交警的示意指挥下过了红灯没违规,我为什么就不行了?于是,王女士到交警大队进行自己违规被处罚的申诉。谁知,经过电脑系统查询得知,王女士的车辆在停车线前后拍摄两张照片都是红灯期间,尽管王女士提出了当时交警指挥的现场情形,但是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核实具体情况,直接驳回了王女士的申诉。这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无奈之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经过庭审,本案被告交警大队出庭做了对本行政处罚的理由说明,交警部门认为李先生的车在当时交通信号灯变为红灯时,他的车头已经过了停车线,为了减少对过往车辆的的阻挡,所以交警示意李先生快速开车通过红灯。然而,紧随李先生车后的本案的原告王女士是自己错误地认为交警也是对她这样的示意指挥,所以她就闯了红灯。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交警部门的交警现场指挥适用于当时的交通情况,而是原告王女士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违规闯了红灯,判决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第二、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一审判决之后,原告王女士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庭审,原告王女士与其朋友李先生一起出庭陈述了案发现场路口堵车,交警示意指挥通行的事实,而且王女士随后驾车通过时交警没有阻拦,但是事后以被告交警部门提供的原告王女士闯红灯的相关照片证据对其处罚。最后,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交警部门的证据不能作为“优势证据”证明王女士不是根据交警指挥闯的红灯,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求,交警部门应当撤销对王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中,考虑合法性的同时还要结合合理性,以现场交警指挥为准,当时交警为什么不及时阻止当事人通行,事后却用电子监控定性当事人违反交通规则,违背了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