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划单列市的历史沿革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0-30 11:08:42
#律师来帮忙# “计划单列市”全称为“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指的是在不改变行政建制的情况下,省辖市被纳入国家计划,获得相当于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字面上理解,“计划单列”意味着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针对特定地区进行生产、资源分配和产品消费等方面的计划时,打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为这些地区单独列出户头,并分配相应的计划指标。由于国家的资源分配和调拨主要针对省级行政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此在省级行政区之下,能够被赋予独立管理权限的对象一般是地级市,从而形成了“计划单列市”这一称谓。 计划单列市在政治上享有副省级的地位,如中共深圳市委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都属于副省级行政编制。在经济方面,这些城市具有省部级的地位,财政事务直接与中央对接,绕过省级的管理。国务院的一些部门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或派出机构,如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等。在一些非政治领域,计划单列市也享有特殊地位。如在1994年之前,计划单列市的足球协会与省级行政区的足球协会同为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单位,有权在中冠联赛中派出代表队。而在1994年后被提升为副省级市的杭州市和济南市则没有此特权。 上世纪50年代初,为适应新中国的经济发展需求,国家在一些省辖大城市首次实行“计划单列”制度,赋予其相当于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1954年,随着大区行政机构的撤销,沈阳、武汉、广州、重庆、西安等原大区中心城市虽降格为省辖市,但仍在国家计划中保持单列地位,接受中央和所在省的双重领导。这些城市的计划直接纳入全国经济平衡,主要工业由中央各部管理,市级计划可独立参与全国计划会议,确保“一五”计划中156项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1958年,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调整,国家取消了计划单列政策,将各市经济规划改由省统筹安排,从而实现了以省为主的计划管理模式。 上世纪60年代初,针对“大跃进”带来的混乱,中央加强集中统一管理,恢复了沈阳、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哈尔滨6个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地位,执行时间为1964年至1968年。第二次计划单列实行中央和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纳入国家计划的内容包括工业生产、基本建设、资源分配等8个主要领域,但在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等方面,这些城市依旧由所在省统筹管理,城市自主管理权有限。为支持大城市发展,国家还提供了市属国企折旧费留用和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等政策。尽管单列范围有限并未完全放开城市的自主权,但在大城市经济恢复和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选择“计划单列”作为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赋予部分中心城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提升其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地位。1983年,重庆市首个被批准为计划单列市,1984年武汉、沈阳和大连等城市相继获得单列地位。同年,中央明确控制计划单列的数量,仅允许哈尔滨、广州和西安等少数省会城市恢复单列。但在1986年后,因经济地位重要,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逐步获批。1989年,南京、成都和长春成为最后一批计划单列市,中央特别要求妥善处理省市关系,避免财政收入减少。至此,全国计划单列市达到14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 上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计划单列市的功能逐步向副省级市过渡。1993年,中央为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决定取消除重庆、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外的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地位,全国计划单列市由14个减至6个。1994年,中央将原14个计划单列市与杭州、济南共16个城市设为副省级市,以减少省与市之间的权限争议并增强省级机构的统筹作用。通过保留部分管理权限,这一调整增强了中心城市的经济带动作用。1997年,重庆升格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地位自动取消,目前仅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5个城市继续保留计划单列市的地位。 尽管计划单列市是我国城市改革的尝试,但仍存在一些质疑。批评者认为计划单列市体制已失去适用性,建议取消这一制度,改为统一的省对直辖市分税制管理。它违背了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原则,使单列城市享有“特殊待遇”,造成大城市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削弱了非单列城市的积极性。单列城市在省级计划中独立后,与省内经济利益逐渐脱钩,使区域内部资源和生产力配置复杂化,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这一体制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使中央直接管理范围扩大,再次出现高度集中的弊端。此外,计划单列不利于规范分税制,模糊了大城市与上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方面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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