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晚间,苏州银行发布公告,此前已经历经一审、二审、终审并已经执行完毕的陈年票据案再起波澜。
苏州银行公告显示,2024年10月12日,苏州银行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份《民事裁定书》,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作为原告,苏州银行作为被告之一,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额高达9.8亿元。
苏州银行称,本行与原告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均支持本行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及再审申请,且相关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苏州银行表示,对于此次涉诉案件,将积极应诉,维护合法权益。此案目前已经立案,尚未开庭。
陈年票据案风云再起
据《民事裁定书》中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汉康公司签发6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均为1亿元,出票日为2015年7月1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付款人为汉康公司,收款人为中航国运公司。
该6张票据依次经过中航国运公司、中都公司及北京中航公司背书签章,库车银行贴现签章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转贴现签章。之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又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卖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卖给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又卖给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还组织联系鄂尔多斯农商行、苏州银行等参与上述票据的转贴现业务。
2016年1月1日,上述6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2016年2月5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汉康公司、北京中航公司、季铭铭、孙占新达成《还款协议》,民生银行三亚分行通过《还款协议》将汉康公司的票据兑付责任转化为普通债权,汉康公司完成了兑付义务,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丧失了票据追索权。
此后经过一系列连环诉讼,苏州银行起诉鄂尔多斯农商行,法院判决支持苏州银行的诉讼请求,导致鄂尔多斯农商行被执行7.3亿元债券。
此次鄂尔多斯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及汉康公司、季铭铭、孙占新及关联企业以及各家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及赔偿责任。苏州银行作为被告之一,被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9.8亿能否要回?
系列连环诉讼,最终落在了苏州银行和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最终损失由鄂尔多斯农商行“埋单”。
据苏州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披露,由于涉及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了整起票据案中的系列案件中止审理。
苏州银行在二审中辩称,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没有涉嫌犯罪,无需中止审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决。
判决书还显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发函载明,犯罪嫌疑人季铭铭、孙占新等人在无资金保证、无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下利用汉康公司签发11亿元票据,还存在私刻新疆“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冒充库车村镇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苏州银行等银行层层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等行为。
不过,江苏省高院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案涉票据上签章,库车村镇银行不是《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当事方,因而犯罪嫌疑人伪造其印章不影响合同效力。“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涉嫌犯罪,无须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结果。”鉴于此,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中止审理的愿望破灭。
判决生效后,苏州银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院裁定,拍卖、变卖鄂尔多斯农商行持有的三支面值合计达7.3亿元的国开债券。
此次时隔多年,鄂尔多斯农商行再次发起诉讼,能否胜诉,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
此次诉讼涉及9.8亿的标的,无论对鄂尔多斯农商行还是苏州银行,都不是小数目。
鄂尔多斯农商行官网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行资产总额636.1亿元,各项存款484.9亿元,各项贷款261.5亿元,存贷款规模在全市4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第5位,在全区农信系统中排名第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