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违法放贷800万元:虽经集体决策,个人仍难逃法律制裁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7:05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正是居于这个原因,有些银行人员,特别是少数银行高管会错误的认为,只要经过集体决策,集体发表意见表示同意并留下书面证据,那么哪怕涉及违法发放贷款,那犯罪主体也是单位,即银行,不是个人。 谢某作为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董事长,在明知该行行长关系人新增贷款用于归还400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及支付房产过户税费,仍然通过召开党委会的名义同意向行长关系人新增贷款800万元,最后该笔贷款逾期。在一审二审时,谢某都认为他不应该上述80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但法院两次审判意见都是一致,即谢某应该为上述800万元贷款承担刑事责任。 一、800万元贷款违法发放经过 郑甲某是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行长郑某弟弟,2015年12月,郑甲某的资金非常困难,他公司在甲银行贷款余额超8000万元且部分贷款已经出现逾期。为此,他将自己当地店面房以3500万元卖给了甲银行,但甲银行支付的购房款被他用掉了,他无法支付400万元的税费用于过户,且他公司在甲银行的贷款利息都已逾期。 由于郑甲某与甲银行相关领导关系都较好,为此,甲银行董事长谢某与行长郑某商量再给郑甲某公司新增8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逾期贷款利息和支付房产过户税费。贷款发放前,甲银行副行长俞某还给郑甲某打电话给他称“这笔钱不可以随便用,只能用来支付逾期利息以及缴纳房产税款”;郑某知道这件事并为此骂过他,说“你这个太公,这次不帮也要帮你了,赶紧去把事情办好”;谢某也打过他电话称“再帮他一次,希望他最后能够活过来”。 2015年12月30日,甲银行为郑甲某公司新增800万元贷款召开党委会,参会人员包括谢某、郑某在内整个班子成员六人。在会上,谢某要求大家配合一下,帮助郑家某渡过难关,要用这笔贷款用于归还贷款逾期利息。郑某作为郑甲某的哥哥,按照规定应该回避,但是他不但参加了会议,而且也参加了表决。最后虽然郑甲某在甲银行已有贷款8000万元的情况下,党委会一致通过向郑甲某公司新增贷款800万元。 在上述800万元贷款决策过程中,第一次讨论时,作为甲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叶某持反对意见,认为郑甲某公司贷款已经够多了且利息没有按时缴纳,再新增800万元贷款风险太大。后来谢某和郑某找到他说是为了扶持郑甲某帮助其渡过难关,这样叶某后来也没有看贷款材料,就审批通过。 2015年12月31日,甲银行向郑甲某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其中248.45万元用于支付房产过户税费、319.49万元用于归还郑甲某公司贷款利息,至案发上述贷款全部逾期未归还。 二、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的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 在本案中,甲银行向郑甲某发放新增贷款800万元虽然有党委会集体决策的外观,但并非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谢某伙同他人谋取个人私利的表现,从而给单位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的罪责应由谢某及其同案犯承担。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郑某、谢某等人违法发放贷款是为了帮助郑甲某等人贷款,是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不是出于单位利益考量。 (2)违法发放贷款与甲银行考评转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违法发放贷款不能直接决定甲银行能否转制成功。 (3)党委会不是甲银行的信贷决策机构。即使甲银行党委会是信贷决策机构,也必须合法决策,其决策要维护甲银行的合法权益,而非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自然人更不能利用决策机构损公肥私。 (4)违法发放贷款不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是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个人意志体现。 (5)现有的证据证明,郑某是向其弟弟郑某公司新增贷款倡议者,以新贷还旧贷的利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显然是违法发放贷款的提议者,是谋取私利的行为。谢某明知郑某违法发放贷款,仍召开党委会向郑甲某新增贷款。郑某、谢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故意。 (6)在召开党委会集体决策之前,就有人对郑甲某新增800万贷款持反对意见,谢某、郑某均知情。在党委会上,郑某应回避而未回避,而是直接参与决策,其他委员难以表达反对意见。谢某、郑某显然以个人意志替代集体意志。 最终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五年、处罚8万元。(注:谢某违法发放贷款金额除了上述800万元之外,还涉及三户贷款1580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浙0225刑初51号《谢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2刑终294号《谢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罪,只要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都有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虽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任何银行高管千万不要因此心存幻想,以集体决策的形式来达到个人意志或个人目的,企图逃脱法律制裁。这些小动作或说辞,在法官面前,不但无用,还会落下个不认罪悔罪的态度,从而丧失减轻处罚的机会,那就得不偿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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