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产品超过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操作是税款入库之后由纳税人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可以退税。
一、软件产品可以退哪些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只退“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该优惠政策享受的条件是什么?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享受该政策对于销售合同、开票有何要求?1. 需要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名称应与已经取得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名称保持一致;
2.开具发票时,需要确保发票上货物名称、软件版本等信息均与合同和著作权保持一致;嵌入式软件也可以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软件相应的名称,型号,价税合计金额等信息。
四、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与进项税额管理?根据100号文的规定,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即征即退要求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当先进行认证抵扣,再根据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退税。因此,因销售软件产品而产生的进项税额必须单独核算管理。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这里笔者特别提醒各位读者朋友,如果因为会计核算管理不清导致进项税额没有明确区分的,存在将全部进项税额按照上述方法分摊的风险,引发涉税风险。特别是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企业,尤其应重视该问题。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