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用2个水桶固定吊运机,工人摔成重伤!深汕合作区7·21事故查明

中国工程报 2024-10-30 17:58:01

都说“世界是个草台班子”,但草台到这种程度的施工队伍也是让人无言以对。

10月29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南君寮村自建房“7·2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7月21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南君寮村一自建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人员受伤。

据事故调查报告披露,该施工队伍仅用2个容量200L的水桶作为配重方式固定吊运机,且临边防护缺失,结果工人从3楼坠落,摔至重伤。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正确固定施工设备,在临边防护缺失的情况下违规高处作业,项目承揽人现场安全管理缺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下是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南君寮村自建房“7·2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房屋情况

1.房屋情况

涉事房屋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南君寮村,所有权人为林某成,属于村民非商品住宅,原为94.05m2一层砖木结构建筑。

根据广东敏捷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林某成房屋整体危险性评级为D级,即为“整幢危房”。拿到《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后,林某成便向小漠镇南香村民委员会递交了《原址拆除重建申请书》,申请原宅基地房屋拆除重建。

2.房屋重建审批情况

2024年4月1日,区住建水务局向林某成出具《原址拆除重建告知书》,同意其危房原址重建申请,重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97.92m2,层数不得超3层,高度不得超12m,总建筑面积不得超300m2。

3.房屋重建情况

2024年4月,林某成旧房被拆除,并于7月完成自建房主体框架建设,房屋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底面积为97.92m2,共3层,总建筑面积约300m2。

(二)自建房项目承包及相关人员情况

1.自建房项目承包情况

林某成在准备申报房屋重建时,便口头约定将其自建房建设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甘某彬,总价约55万。

2.自建房项目承揽人:甘某彬,男,广东省海丰县人,涉事自建房个体承揽人,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甘某彬经朋友介绍,借用惠东县三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同等文件承揽林某成自建房项目。

(三)事故发生地位置

事故发生地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南君寮村林某成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9日,涉事自建房主体框架完成后,甘某彬雇佣周某礼和叶某红至涉事自建房进行砌墙工作。7月20日,黄某东经人介绍来到涉事自建房,主要负责搅拌水泥、传递工具等工作。

7月21日7时许,周某礼和叶某红至涉事自建房开展当天工作,因二楼砌墙作业需要砖块,两人准备用吊运机将砖块吊运至二楼。11时许,两人将吊运机搬至三楼楼顶临边处(距地面高度约11.834m,见图1),并用2桶载满水的水桶(高约1m,外径0.6m,容量200L,满水总重约210Kg)作为配重方式固定吊运机。

13时30分许,周某礼、叶某红和黄某东开始砖块吊运工作,三人分工如下:黄某东在一楼负责将砖块搬至斗车,周某礼在二楼用遥控器操作吊运机,将装满砖块的斗车吊运至二楼,并与叶某红一同进行砖块搬卸。

图1三楼楼顶原吊运机位置图

13时50分许,在吊运了几斗车砖块后,因听到三楼楼顶水桶倾倒的声音,周某礼和叶某红跑到三楼楼顶查看,发现吊运机和稳定吊运机的水桶均已倾倒。两人立即上前重新固定吊运机,在固定的过程中,周某礼连带吊运机从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工友立即查看周某礼情况,发现其失去意识,头部有血。13时59分,叶某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4时20分许,小漠卫生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因小漠卫生院医疗设备有限,现场救护人员将周某礼送往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发时该涉事自建房建有3层,长约11.3m、宽约9.2m、高约11.8m,四周搭设有钢管脚手架,三楼楼顶放置水桶2个、木板数块,三楼楼顶临边处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涉事自建房正前方过道处为周某礼坠落位置(见图2),吊运机掉落在其身旁,附近地面放置斗车2台及砖块若干。

图2伤者及吊运机坠落位置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1.受伤人员情况

周某礼,男,47岁,重庆市武隆县人。经康源医院大源分院诊断:周某礼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左侧颞骨骨折等。9月9日,周某礼家属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回家康复休养。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本调查报告完成之日,事故双方经协调确定赔偿金额4.3万元人民币,因后续医疗赔偿等事宜仍在协商处理中,暂无法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某礼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期间未采用正确的方式固定吊运机,仅用2个容量200L的水桶作为配重方式固定,导致吊运机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足,吊运过程中失稳倾倒。再次固定吊运机时,周某礼在三楼楼顶临边防护措施缺失的情况下高处作业,从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甘某彬,作为不具备施工承揽资质的个体人员,借用三建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运机未正确固定、临边防护措施缺失的安全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三建工程公司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允许无相关资质的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南君寮村自建房“7·21”高处坠落受伤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三建工程公司,向无资质个人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甘某彬,男,群众,涉事房屋个体承揽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借用三建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甘某彬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运机未正确固定、临边防护措施缺失的安全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2人)

1.自建房房主林某成,未积极督促项目承揽人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议由小漠镇(街道)对林某成进行警示谈话和批评教育。

2.周某礼,男,群众,涉事房屋砌墙工人,其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吊运机,在临边防护措施缺失的情况下高处作业,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受伤,建议小漠镇(街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信息来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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