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某花了270多万在上海买了6套别墅,一直未去拿房

懒洋洋洋 2022-10-08 10:40:16

“再过20年房子也是我的。”上海,秦某花了270多万在上海买了6套别墅,一直未去拿房。20年后,男子才想起来自己的别墅,不料竟然发现几套别墅早已经被开发商又卖了出去,男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官司来来回回打了三场。要说这位秦某心也是够大的,6套别墅一套都记不起来了吗?而且一忘就是长达20年,既然敢去打官司,那手上肯定有当年的购房合同,或者至少是其他的买房证据,能够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实际上,秦某的别墅早期被自己卖了2套,还剩4套,由于生意原因,秦先生当时匆匆离开了上海,这一走就是20年。如今房子价值早已翻了几倍,回来后,秦某发现房子里已经有人住了。果然,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判决开发商赔偿秦某1200多万元。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竟然改判开发商只承担150万元赔偿金。两次裁判天壤之别,秦某自然是也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完全忽略了开发商的过错,检察院抗诉之后,案件来到了上海高院,高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撤销了二审裁定,恢复了一审的1200万赔偿金的判决。1.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表明,4套别墅都属于秦某的不动产,即便秦某忘记了自己的房子,但是秦某也没有以变更、转让等方式处置不动产,所以房子的实际所有人依然是秦某。2.既然4套别墅都是秦某的财产,那么秦某的财产就受法律保护,开发商未经授权,擅自出售、处置秦某的财产,触犯了秦某的利益,属于明显的民事侵权行为,秦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擅自变卖他人财产,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涉嫌盗窃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私自卖掉,并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盗窃罪。3.本案实际上还涉及第三人,那就是从开发商手里买来4套别墅的买房人(或许不止一人)。首先,开发商对于秦某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买房人是否也属于违规甚至违法,还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对于本案,也就是说,开发商属于无处分权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从开发商那里购买了秦某的别墅,那么该购买行为可以被认定有效,第三人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什么是善意呢?意思就是,第三人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并没有发现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认为开发商是合法售房,同时也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那么第三人就是合法取得,这里的第三人也称为善意第三人。4.也正是因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所以秦某只能起诉违规在先的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的主要区别就是,二审判决开发商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对秦某进行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这样判决,且不说开发商从中牟取了多少利益,对于违规的开发商连基本的惩罚都没有,这不等于认可了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吗?这显然也不符合立法精神。事实上,即便再过20年,只要有充分的证据,4套别墅也还是秦某的。如今,还有人担心土地时间到期的问题,这对房子的产权有影响吗?对于开发商一房多卖,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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