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恶意讨薪”?如何避免“恶意讨薪”恶性事件发生?

海宁的风 2024-09-02 16:09:50

“恶意讨薪”这个词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按时发放支付劳动者的薪酬,是雇主的法律责任,这个在劳动法上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如果发生延迟发放薪酬,那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劳动者有权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这种索回自己薪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违法。当然,如果采取极端手段去讨薪,那么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构成所谓的“恶意讨薪”罪。

但如果雇主都能遵守劳动法,按时发放薪酬,那么社会上又何来“恶意讨薪”这个新名词呢?

本来不应该发生的“恶意讨薪”,现在却时时发生,而且逐渐演变转成了一个新成语,应该说这是我们社会的耻辱,为什么这么说呢?这里有两个原因:

1、说明我们的社会有一群不按时发放员工酬金的违法雇主存在;

2、说明我们的地方管理层和地方劳动保护部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监督督促雇主按时发放薪酬。

因为以上两个原因的存在,以致发生了“恶意讨薪”这种社会丑陋的现象,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打工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全社会必须要想方设法解决这种“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和谐。

所谓的“恶意讨薪”人,其实就是社会最底层的一群打工人,他们就是靠打工挣薪酬养家糊口的。一家人的吃喝,房租水电煤、孩子们的书包,就靠着这群人外出打工挣钱而谋生,现在因为雇主的原因而导致延迟发薪酬,影响了这些工人的正常生活,这不是断了人家的生路吗?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不正常的,对于所发生的“恶意欠薪”行为,应该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加入协调、加以解决,而不要一味的指责“恶意讨薪”人。

杜绝并解决“恶意讨薪”这种社会现象,不能从讨薪人那边下手,讨薪人本来就是为生活所迫被逼无奈,而采用各种方式去讨回属于自己的薪酬,不能把受害者当成施害者来处理,司法应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弱小者,即便讨薪人有过激行为,那也是因为雇主欠薪在前,如果雇主不欠薪,那又何来讨薪人的过激行为呢?这里矛盾的主次要分清楚!

关于欠薪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其实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加以解决,以减少和杜绝欠薪的行为发生。

应该说,政府部门对恶意欠薪的那种情况,现在的加入也是比较积极的,经常看到这种消息,就是某些恶意欠薪的人被司法处理,或被限制高消费。

但是“恶意讨薪”之事为什么没有彻底解决呢?应该说,对待这种因“恶意欠薪”而导致“恶意讨薪”的行为,可能我们重视的还不够,还有许多工作要去做。

对于所发生的“恶意讨薪”案例,不要只盯着“恶意讨薪”事件的本身,而需要讨论“恶意讨薪”事件的前因后果,处理一件“恶意讨薪”事是很方便的,但是要预防这类事的发生,这个才是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看看我们对于确保正常发放薪酬做了什么工作,我们的工作是否到位?

欠薪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1、一种情况是,涉事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现金流陷入困境,不能按时发放员工的薪酬。2、另一种情况是老板跑路、或者老板耍赖,员工讨薪找不到人。

关于第一种欠薪情况,具体案例有如某省医院的医护人员未及时收到工资,某省的公交公司员工未及时收到薪酬。

对这种情况,我们来分析一下,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及公交公司的员工,所从事的职业都属于社会工作,他们的工作特征应该以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来衡量的,因此,在这些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的时候,考虑到保证社会效益和维护社会和谐,地方政府是否应该先出手垫付一下相关的薪酬,等待这些单位经济压力缓解的时候再予以归还。

关于第二种情况,解决的方式可以更干脆利落些,可以用预先抵押工程款的方式来处理。因“老板跑路或老板耍赖”而发生的欠薪行为,一般发生在类似于承包类的工程上,如果预先抵押若干工程款,那么事后老板跑路。或老板耍赖,可以用这些抵押的工程款抵冲员工薪酬。

要预防因为“老板跑路、或者老板耍赖”而发生欠薪行为,可以在工程款的预付款中,先行扣留一部分资金作为抵押,在确认被雇员工薪酬全部结清后,再给予返还。当发生老板跑路或者老板耍赖的时候,就可以使用这部分预先扣留的资金来发放被欠的薪酬。然后有政府通过司法加入的方式,向跑路的老板或耍赖的老板进行追索。这样的一种预防和解决方式,可以列入“恶意欠薪”的预案之中,可以有效解决“恶意讨薪”案例的发生。

“老板跑路、或老板耍赖”这种情况下引起的欠薪,政府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加入,进行司法援助,因为被欠薪的人都是弱者,他们的法律知识不是很丰富,容易在欠薪的行为中产生偏激行为,作为政府部门,不能等待问题发生以后再加入,而应该得知消息之后的第一时间加入,以预防事情的激化。

我们要解决的是“恶意欠薪”,而不是纠结于“恶意讨薪”。正因为先有了“恶意欠薪”这种行为,才有了后面“恶意讨薪”这种不和谐,如果解决了“恶意欠薪”,那又何来“恶意讨薪”呢?所以我们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分清问题的主次,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

况且我们的劳动部门,就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立的,对这种欠薪行为不能视而不见,等待事态扩大,矛盾恶化的时候,再以“恶意讨薪”的罪名去处置讨薪人,这种社会效果应该是很不好的。

以上这些,就是本人对于“恶意讨薪”行为的一点看法,可能这些看法不成熟,或者有某些片面,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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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2 17:39

    不(恶意)欠薪哪来的(恶意)讨薪

    白发三千丈 回复:
    欠薪是善意,只有讨薪是恶意的
  • 2024-09-02 20:28

    国务院小程序也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