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违法放贷1000万:称让下属与客户对接,不构成犯罪,未采纳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9:52
虽然论语有云“吾日三省吾身”,但实际又有多少人能时刻真正做到?不少人不仅做不到这点,而且还会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寻找各种理由,希望借此将自己行为合理化,企图减轻或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这点在有些涉及违法行为的银行行长身上表现的较为淋漓尽致,会选择性的自我认为自己只是按流程审批贷款。 步某作为一家银行支行行长,与贷款客户黄某关系密切并有经济往来,在黄某已有贷款出现风险情况下,指派两名下属办理黄某另外控制的两家公司新增贷款1000万元,最终致使银行损失860万元,而步某离职两年后也因涉嫌违法放贷罪被刑事拘留,在法庭上,步某提出以只是让业务部门与客户对接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步某也因此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黄某(已判刑)因资金紧张,在其经营的冬欧公司已向甲银行壹支行贷款300万元(至2013年9月29日增至500万元)的情况下,与时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步某商议,由黄某以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以获取流动资金。 后黄某以其实际控制,且基本无实际经营的高麦公司、贝朗公司(后更名为堡爵公司)的名义,采用虚构贸易合同的方式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步某安排壹支行工作人员与黄某安排的财务人员对接,公司财务人员按照银行方的要求更改财务报表数据,以满足银行授信额度的要求。 (注:一是甲银行壹支行高某、朱某证言显示“2013年6月及9月,其二人受步某指派及催促,对高麦、堡爵公司进行授信调查,步某事先告知拟对该二公司的授信额度。在调查期间,其发现该二家公司与黄某存在关联,公司出纳同为冬欧公司的曹某,且公司实际经营存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也作了有利于贷款额度的数据的修改,二人在向步某汇报有关情况后,步某仍让其尽快撰写授信报告等情况”,事先告知授信额度以及明知贷款有问题仍要求尽快撰写授信报告,仅这两点,步某就难逃其责; 另黄某公司相关人员张某2、蒋某证言“步某与黄某关系密切,并有经济往来等事实”) 高麦公司以向“路易酷琦公司”购皮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3日向甲银行壹支行贷款300万元,以向“欣昌皮革公司”购皮为由于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贷款200万元; 堡爵公司以向高麦公司购皮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贷款500万元,后将该笔500万元存入堡爵公司甲银行账户,再以该笔500万元存款为质押,以向高麦公司购皮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贷款475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均再次办理贷款手续至案发,所贷款项均被黄某用于偿还债务。 案发后,甲银行将其对堡爵公司、高麦公司的债权以40万元、101万元的价格予以转让,贷款本金损失859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2014年9月,甲银行对步某进行离任审计并基于审计结论对其进行内部行政处分的事实;2016年10月18日,因本案步某被刑事拘留。 在法庭上,步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理由为: 一是在其任职期间,涉案的贷款未出现逾期等不良情况,银行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及处分后不应再追究其责任; 二是涉案贷款均按正常操作流程进行审查发放,其作为行长不参与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只根据贷审会的意见进行终审,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同意权; 三是其不明知涉案贷款公司基本无实际生产经营且同为黄某实际控制,也没有授意公司方修改财务报表的重要数据以通过授信调查,其只是让业务部门与客户对接; 四是涉案贷款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可依法追诉担保人代偿,因此银行不会就贷款遭受损失。 对于步某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 一是步某系明知黄某所涉企业资金链业已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对黄某提供的申请贷款的公司进行授信审查,并从中进行干预; 二是在案证据证明步某明知堡爵公司、高麦公司、冬欧公司等均由黄某实际控制,且在堡爵公司、高麦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冬欧公司业已向甲银行贷款; 三是步某反复强调涉案贷款的发放符合银行规定的审批流程的形式,却回避其不行使行长一票否决权的实质; 四是虽然贷款逾期的结果发生在被告人步某离任行长之后,但该结果与被告人步某在职期间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理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对步某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步某判决对:步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浙0481刑初726号《步某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在笔者看来,步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意见,从事实逻辑上来看,其辩护策略完全不对:一是步某与黄某关系密切,并有经济往来;二是是在黄某原有贷款已出现风险情况下,新增两户1000万元贷款明显不合理;三是贷前步某明确授信额度,当下属告知客户经营异常情况,仍然要求下属撰写授信报告。基于本案事实,笔者认为,步某最佳辩护策略应该是承认犯罪事实,争取认罪悔罪,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这样做的话,步某也许可以少判半年到一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考虑辩护策略问题,那么步某提出的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理由也反映了步某自我合理化心理行为:企图将责任推给调查、审查、贷后检查相关人员。但是步某与黄某经济关系就注定这种天真的想法完全是一厢情愿,是不可能骗得过办案人员,最终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0 阅读:0

白容看商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