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骗取高新技术补贴资金被判刑

税筹狠多 2024-07-31 16:38:33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史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4〕31号起诉书、沪崇检刑变诉〔2024〕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经营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过程中,获悉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某某开发区等片区对某某企业1设有专项补贴(奖励)资金的相关政策。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的名义,与澳煜(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以下分别简称“澳煜公司”“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等客户企业签订《软件著作权代理委托合同》《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等协议,约定由李某为上述企业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事宜,并负责帮助企业申请认定为某某企业1,以获取专项补贴(奖励)资金。之后,被告人李某在客户企业不提供软件代码、使用说明等软件著作权“底书”的情况下,通过代企业向他人购买软件著作权,后在为企业填写某某企业1申报材料时,将购得的软件著作权谎称为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并通过虚报企业技术人员数量、为虚假的研发活动虚增研发费用、谎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等方式,以虚假信息为客户企业申请认定为某某企业1,帮助企业享受所在片区对某某企业1的专项补贴(奖励)资金。

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法,为澳煜公司、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等企业编写内容虚假的《某某企业1认定申请书》及相应申报材料,使上述公司获评某某企业1,后澳煜公司从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骗得专项补贴(奖励)资金合计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某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2023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之后,李某的亲属代其退出1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予以具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经营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过程中,获悉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某某开发区等片区对某某企业1设有专项补贴(奖励)资金的相关政策。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的名义,与澳煜公司、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等客户企业签订《软件著作权代理委托合同》《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等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李某为上述企业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事宜,并负责帮助企业申请认定为某某企业1,以获取专项补贴(奖励)资金。之后,被告人李某在客户企业不提供软件代码、使用说明等软件著作权“底书”的情况下,通过代企业向他人购买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谎报企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比、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等方式,使客户企业申请认定为某某企业1,进而享受所在片区对某某企业1的专项补贴(奖励)资金。

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法,为澳煜公司、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等企业编写内容虚假的《某某企业1认定申请书》及相应申报材料,使上述公司获评某某企业1,并帮助澳煜公司从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骗得专项补贴(奖励)资金25万元,被告人李某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2023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亲属帮助下退缴10万元。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继续退缴1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澳煜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李某电话联系其称澳煜公司包装一下可以申报某某企业1,其遂让筹建部的潘某去对接,但那次澳煜公司未申报成功。2020年5月,其让潘某再次与李某对接申报某某企业1,并与李某的某某公司2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李某申报某某企业1、申领补贴等。2020年9月,李某将编写好的某某企业1认定申请书发到公司邮箱,其签名盖章后寄给李某申报,最终成功申报某某企业1。澳煜公司委托某某公司2为15件软件著作权进行变更,付了1.2万元;澳煜公司委托某某公司2申请某某企业1认定业务,付了5万元;委托办理了19个软件著作权,总共支付给李某2.6万元,这些软件著作权不是自主研发的。被认定为某某企业1后,其公司领到了25万的政府补贴,并根据12%的返点支付给某某公司23万元。澳煜公司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注明职工总数20人,科技人员6人,这些材料内容不真实,澳煜公司没有科技人员,申请书的三个研发项目都是李某编的。

证人潘某的证言与何某基本一致。潘某的证言还证实李某称复审需要软件著作权,其公司遂委托某某公司2办理了8件软件著作权,费用每件1,500元,其没有提供任何材料,软件著作权就办下来了,某某企业1认定的审计公司也是李某推荐的。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某公司5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21年,其在一次讲座中了解到申请成为某某企业1可以享受落户、税率优惠、政府补贴等好处,遂打算申请。2021年9月30日,其与李某的公司签订了《科技项目、软件著作权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李某为某某公司5申报某某企业1,咨询费3万元。其公司用于申请某某企业1的16个软件著作权均不是自主研发,而是共计花费1.28万元从李某处购买,这些软件著作权也没有给公司带来收益。因其公司没有研发费用,所以研发费用金额是在李某的指导下将原来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成本费用调整为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也不属实。

3.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某公司7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其公司是不符合某某企业1认定标准的,其通过找李某购买软件著作权、某某公司6财务科目等方式,最终使其公司被认定为某某企业1。其公司用于申报某某企业1的15个专利均是向李某购买,因此没有相关的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研发费用金额是在李某的指导下调整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也不属实。其公司支付给某某公司23.3万元,其中包含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费用和撰写高企认定申请书的费用。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某的妻子。某某公司1和某某公司2的实际经营者是李某,公司就李某一个人,公司帮客户包装成某某企业1的“规划方案”“申报文案”应该是李某制作的。申请某某企业1资质由客户申报高企的难易程度决定,越难的价格越高。

5.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附光盘),证实澳煜、铅笔、友邻等公司委托李某申请软著的数量及获得方式、授权日期、申请软著是否提供交底书、某某企业1申请书中具体研发活动对应的软著及研发经费、李某代理申请软著收取的价格等情况。其中澳煜公司、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委托李某申请的软著均未提供底书。

6.《软件著作权代理委托合同》《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等,证实澳煜公司、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委托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1申请软件著作权及申报某某企业1。澳煜公司还委托某某公司2为其申请专项补贴,收费为项目资金总额的12%。

7.《某某企业1认定申请书》,证实上述材料记载2020年9月澳煜公司企业职工20人,科技人员6人,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85.52万元,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为494.7万元。

8.某某局2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附U盘)、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某的涉案华为手机中提取了电子数据的情况,其中有李某与客户企业、审计人员关于调整研发费用,李某对审计报告进行查看后提出修改要求的内容。

9.营业执照、某某企业1证书,证实澳煜公司、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工商信息情况,以及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14日被认定为某某企业1。

10.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若干支持事项补贴申请报告、银行交易凭证,证实澳煜公司申请并获得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放的25万元某某企业1政府补贴。

11.银行交易凭证、银行汇款回单、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证实澳煜公司2020年5月支付某某公司2变更费1.2万元、2021年3月支付某某公司2咨询费5万元、2021年9月支付某某公司2某某企业1补贴服务费3万元。

12.《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证实该政策规定,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某某企业1的,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25万元,该政策有效期自2019.9.1-2023.8.31。

《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证实对于迁入注册登记并纳税在新片区的某某企业1,可不受实际经营地限制,给予25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

13.《某某企业1认定管理办法》,证实认定某某企业1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位于闵行区的住处和闵行区的公司进行搜查,查获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部银色荣耀手机、两本记笔记本、大量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软件著作权代理委托合同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

15.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阶段退缴19万元。

16.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确定、到案等情况及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17.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李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1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系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的实际经营人,公司的业务主要有软件著作权申请、某某企业1类资质申请、政府专项资金申请等。获得某某企业1认定的好处主要有落户、某某政府补贴等。2020年有某某企业1国家补贴后,其客户就多了,客户主要也是为了获取补贴才找其申请某某企业1。如果客户达到年限要求了,只是软件著作权数量不够、或者科技人员占比不够、科研经费占比不够等具有“操作空间”的情况,其就会告诉客户企业怎么去“操作”成符合某某企业1的条件。如果软件著作权不够,可以花钱通过其来购买,科技人员占比可以在申报表格里多写一些,如果是科研经费、某某企业2总收入的比例不够的话,其就会让客户去联系审计事务所的人修改调整财务报表结构,使该企业符合某某企业1的申报要求。

澳煜公司老板何某和其说过他们公司没有研发人员的,因此不符合认定某某企业1的条件。澳煜公司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注明职工总数20人,科技人员6人,该情况不真实,澳煜公司没有科技人员的。澳煜公司某某企业1认定申请书的三个研发项目不存在,这些研发项目对应的软著都是通过其买的,没有实际作用,所以也没有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澳煜公司支付给其的1.2万是软著费用,5万元是某某企业1认定的代理费,3万元是其代为申请高企补贴的费用。某某公司5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是造假的,因为他们的高新技术产品没有收入的,销售发票品名与高新技术产品名称是不相关的。某某公司7的某某企业1认定申请书中记载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随案移送的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蓝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银色荣耀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李某,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施玲美

书 记 员 徐昭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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