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王女士的室友在不知不觉中使用了王女士的厨具两个多月。王女士得知后,找到室友,向室友质问。室友买了个50元买了一个新锅,王女士无法接受。 ,便请来了调解员。王女士租了一间比较大的房子。为了减轻房租压力,她通过介绍人找到了合租人。王女士平时下班比较晚,周六周日都很忙。她基本不在家,很少见到新室友。两个多月后,有一天王女士下班回家。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了。她有些口渴,想去厨房倒杯水,打开厨房的灯,王女士吓了一跳。震惊。只见厨房里一片狼藉,煮好的锅也没有洗。王女士是个很特别的人,尤其是看到自己的锅被一个不认识的室友用了这么久。
王女士敲了敲她室友的门。室友得知王女士的来意后,不断道歉。她马上把厨房收拾干净,第二天又花了50块钱买了一个新的。锅回来了。然而,50元的新锅,王女士无法接受。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王女士请来了调解员。这位女士告诉调解员,她的室友私下使用她的厨具已经两个多月了。她和她的室友没有血缘关系,应该是室友负责更换旧锅。室友也觉得委屈。她说,她不知道这些厨具是王女士的。她以为厨房是公用的,厨具是房东提供的,所以她用了,但她还是愿意买。但王女士不同意室友的提议。她说买的时候锅是150元,现在不知道价格。她目前的呼吁是请她的室友帮她更换一个新锅。最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室友赔偿了王女士200元左右,王女士也接受了。事情传开后,有人说王女士也不讲理,室友已经道歉了。有人说王女士太虚伪了,你从来不出去吃饭吗?人们在商店里用的不是同一个锅吗?需要换新锅吗?这位王女士分明是看不起自己的室友。但也有人说,不知情的人未经同意就使用了自己的东西,也没有清理干净。王女士生气是正常的,要新锅也是可以理解的。室友在不知不觉中使用了王女士的旧锅。室友愿意买新锅,王女士则让室友更换同样的新锅。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谁的想法更合理呢? 1、室友误以为厨房是公用的,在不知不觉中使用了王女士的厨具。虽然这是疏忽行为,但仍侵犯了王女士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依法被推定有过错,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规定被关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室友应承担侵权责任。 2、因王女士的锅较新,按市场价计算。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计算财产损失。按照这个方法,室友买这个锅比较合理。幸运的是,在调解人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共识。室友赔偿王女士约200元,事情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