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因婚内多次出轨,与丈夫离婚。两人离婚后,女子多次去看望由前夫抚养
丫丫话事
2023-12-19 23:49:32
贵州贵阳,一女子因婚内多次出轨,与丈夫离婚。两人离婚后,女子多次去看望由前夫抚养的女儿。两人离婚后女子表示其知道错了、想复婚。前夫表示同意并与其同居。可女子在与前夫同居期间再次“出轨”。前夫一气之下,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收到的赠与款,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015年8月,易先生与相恋多年女友的张女士,在双方家长及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办理了结婚手续。两人结婚后恩爱如初,并在两年后育有一个女儿。 易先生本以为女儿出生后,一家三口会过上更幸福快乐的生活。可谁曾想,女儿出生没多久后,妻子张女士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出轨他人。 一开始时易先生为了年幼的女儿,选择了原谅。可妻子张女士事后却不知悔改,仍然多次出轨,易先生忍无可忍后,无奈选择于2021年7月时起诉离婚。 两人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归易先生一方抚养、张女士可以随时来看望女儿、协商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可两人刚离婚没多久,张女士就经常以看女儿为由,来到前夫易先生家中。期间,张女士有意无意的向易先生透露出自己知道错了、想复婚好好过日子的想法。易先生知道张女士的想法,但装听不出来。 暗示未果后,张女士便摊牌了,并请求易先生再给自己一次机会,自己以后一定会做个合格的妻子、母亲,守护在丈夫与孩子身边。即张女士想复婚。 易先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动摇了。可张女士之前的所作所为,还是让其心有余悸。为了保险起见,易先生同意让张女士搬回来住,与女儿及一起共同生活,但要经过考验期才能办复婚手续。 张女士同意这个方案,并立马收拾行李搬进前夫家中。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女士却完美诠释了什么叫做“本性难移”。两人共居期间,张女士再次“出轨”,并被前夫易先生发现。 事后易先生气愤至极,遂将张女士赶走,并要求其归还同居期间收到的赠与,可张女士却以是你自己心甘情愿给的为由,拒绝归还易先生赠与的钱款。 多次讨要未果后,易先生为了争一口气,遂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张女士归还赠与款12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易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从法律上讲,易先生与张女士没有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后就是各自的个人财产,即便离婚后同居也不会因此而改变。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易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双方再同居就只是情侣关系,各自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干涉,即双方对各自的财产有单独处分权。 其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照顾、扶助对方的法定义务。离婚了,就个义务就不存在了。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换而言之,即便前妻张女士与前夫易先生同居,易先生也没有照顾、扶助张女士的法定义务。即易先生随时可以让张女士收拾东西走人。这与夫妻需要离婚并签好离婚协议,才能让对方走人是不一样的。 最后,双方属单身身份,且双方同居是奔着复婚去的。即两人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才同居的。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由于易先生对前妻张女士没有扶助义务、双方的财产都是独立的。因此两人同居期间,易先生给张女士支付的钱款就是属于赠与行为,且易先生是基于两人能够复婚的情况下,才实施的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张女士未能履行接受赠与的附加条件,即张女士因再次出轨而未能与易先生缔结婚姻关系,故其负有返还赠与钱款的法定义务。 最终,张女士因自知理亏,接受法院调解并当场返还易先生赠与款12000元,易先生一方表示接受调解并同意不再提出张女士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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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6xxx70
出轨只有一次和无数次
和二[奸笑]จุ๊บ
狗改不了吃屎
用户10xxx82
出轨魔盒女方只要打开,很难关上,还不如去找人品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