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19岁少女失踪,7年后仓库管理员发现尸体,已被风干

前朝野生历史 2024-11-01 01:19:23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只有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将案件经过还原清楚时,法院才可以根据案情对嫌疑人作出恰当合理的判决。对嫌疑人的判决是一个完整且系统化的过程,而这就要求对案件的审判要从实际出发,在査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

在1999年10月,北京西站附近的一处大厦尚未完工,地下二层的仓库也处于封闭的状态,而对于这个被封闭后的仓库,当时只有在那里工作的工人都很少会出入这里。而这处大厦距离西站地下车库的距离也只有短短的几百米,而一名19岁的少女却在走过了这几百米后便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郭某玥是出生在北京一个富裕家庭的女孩,7日晚,当时只有19岁的她为了去公司准备一些资料,便独自开车来到了西站的地下停车场。而她的家人在当天未看到郭某玥回来,便外出寻找,无果后向警方报案,而在调查中,最后一个见到郭某玥的便是停车场的保安,他说当时看到过郭某玥停车后离开。

那么郭某玥在停车后去了哪里?这个疑团一直困扰着办案民警。直到2006年的一天,大厦仓库管理员王某准备去打扫地下二层那间密封已久的仓库时,在仓库的风机室内发现了郭某玥。

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对已经风干了的尸体进行排查,确认死者的身份,由于地处风机室,由于身上的水分由于流失,尸体已经呈现出风干状。经过法医检验以及对装尸体的牛皮袋中的调查后确认,死者死于7年前,在牛皮袋中还有一张1999年10月6日的一份北京晚报,以及死者的衣物。

在经过死者家属的确认以及对DNA进行比对后,确认死者的身份正是7年前失踪的郭某玥。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后发现,死者的死因系钝器多次击打致颅脑损伤,案发地点存在大量的血迹,可以认定为是第一现场,同时,死者生前存在被侵犯的经历,但由于时间过久,无法从中提取到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

而在调查中,民警认为事发地点极为隐蔽,而当时此地又处于密封中,知道这个地点并且能出入的应该是对附近环境很熟悉,而这最有可能的便是当时的施工方。而参与施工的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在工程结束后也都各自离去,排查起来难度极大。

民警在调来当时的施工人员名单后,先后走访了十几个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最终从当时的门卫大爷口中找到了关键线索。据门卫大爷回忆,一天晚上有三个工人在看完黄色录像带后外出,早上回来时神色慌张,也不知道他们干什么去了。

根据大爷提供的线索,警方找到了杨某华、赵某强、王某明三人,当找到杨某华进行询问调查时,对方却说:“那件事跟我没关系!”。杨某华的这句话立刻引起警方的怀疑,在对其进行审讯期间,他便承认了自己伙同赵某强、王某明二人,将郭某玥侵犯并杀害的事实。随后,警方将赵某强、王某明二人抓捕归案,二人在审讯中也交代了自己当晚的行为。

10月7日晚十时许,郭某玥下车后向大厦方向走去,期间便遇上了三人,双方在发生了口角争执后,三人便将她挟持至案发地点。对其进行侵犯后,为防止事情败露便利用铁管猛击其头面部,随后离开现场。

2007年,王某明因患脑梗身亡,法院对其做出终止审理的决定。而另外两人的精神状态也都不好。而对另外两人的审理中,杨某华、赵某强在供词中翻供,不承认自己有作案经过,两人所讲述的作案过程也有偏差,而在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时也因时间太久,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无法识别具体作案的地点。

在审理过程中,罪行的认定除了需要嫌疑人的口供外,还需要客观物证进行佐证,在审判时才可以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嫌疑人进行审判量刑。而本案由于时间过去太久,缺乏足够的物证进行支持,而两名嫌疑人前后交代的事实混乱,对现场的指认也存在偏差,无法形成客观、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杨某华、赵某强作了无罪宣判。

随着刑侦技术的越来越完善和发达,很多往年的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获得了进展,在案件侦破上的进度也越来越快。在希望有朝一日郭某玥案件可以尘埃落定的同时,也要看到社会法治的进步,希望此类案件不会再次发生。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而在案件审理中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合法地获取完整、客观的证据链条,坐实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让嫌疑人在面对这些证据时哑口无言。案件的真相大白于天下时,也让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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