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女子9月份花3360元买了两箱白酒,拆开后扫瓶盖上的码兑奖,发现这个

广瓦下州 2024-11-23 15:39:09

河南,洛阳。女子9月份花3360元买了两箱白酒,拆开后扫瓶盖上的码兑奖,发现这个码5月份就被扫过了。女子想不明白怎么回事:难道我买的酒穿越了?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牛女士家来亲戚了,牛女士做了一大桌子好菜,还嘱咐丈夫把之前买的酒拆了,拿出来大家一块乐呵乐呵。

菜快上齐了,牛女士还在炒最后一个菜,老公在客厅喊:“咦,老婆,瓶盖上的码怎么被扫过了?”

亲戚们七嘴八舌说了起来,牛女士把最后一盘菜端上桌,也好奇的凑了过去,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牛女士的老公举着手机给大家看,只见屏幕上显示,这瓶酒在5月1日的中午已经被人扫过了,里面的红包和积分已经被人领走了。牛女士大吃一惊,因酒是她9月份亲自去买的,刚买回来两个月。

牛女士的朋友是开烟酒超市的,牛女士在她那买过很多次东西了,两个人很熟悉。九月份,牛女士去找朋友买酒,不巧的是朋友的店那两天正在搬迁,店里也没有牛女士要的货了,朋友就叫平时给她送货的那个业务员拿两箱给牛女士送过去。

牛女士拿到的是两整箱没有拆封过的酒,拿回家后一直放在家里,直到这天才拆开,没想到竟然会发生这样的事。

一桌人都不淡定了,牛女士和丈夫也非常尴尬,酒被拆开过,里面到底有什么谁也不敢保证,这样的酒谁也不敢喝。

事后,牛女士找到朋友说这件事,但酒不是直接从朋友那里拿的,这件事确实跟朋友没有太大关系,牛女士只好找送货员理论。

送货员说,这两箱酒不是从仓库出的,而是从其他店里调配过来的,当时到手后直接就送到牛女士手里了。

牛女士又找到酒厂,经过仔细对比,酒厂说这些酒确实是拆封过的,牛女士买的酒外包装盒上的铆钉和他们出厂的不一样,这是有人拆开后再次封上的。

但是这些酒不是从他们厂家配货仓库直接出来的,而是从其他店调货的,这就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了,牛女士应该找调货的那家店说理。

于是,牛女士又辗转找到另外一家店。

这家店的店主承认当时酒是送他们店里出去的,但为什么瓶盖里的码被扫过,他说他也不知道,其他的事他无可奉告,但是既然出了事,这两箱酒他愿意给牛女士退。

可是牛女士不同意,她要求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这件事移交给了工商。

有懂行的说,牛女士遇到的事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酒是假的,是店家个人回收的旧瓶重新罐装的;另一种情况是店家为了降低成本,将酒瓶拆开将红包扫走后进行了二次包装。

一、若酒为假酒

如果经鉴定这些酒确为假酒,那么店家的行为就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甚至于违反《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店主是知假售假,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牛女士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店主退一赔三。

此外,店主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一经发现,轻的会罚款,重的还会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店主售假构成严重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旦店主的行为被确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店主就不仅仅是赔点钱了事了,而是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若店家拆开酒瓶扫走红包二次包装

不管店家是售后的酒瓶进行了二次罐装,还是拆开扫走瓶盖内红包又进行二次包装,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牛女士买的酒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封且瓶盖内的码已被扫过,这种情况显然侵犯了她的知情权,构成对她的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牛女士有权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工商部门都应当充分调查事实真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同时,牛女士作为消费者,应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店家的不法行为进行惩处。

牛女士9月份买的酒,瓶盖里的红包为什么会5月份就被扫走?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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