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男子酒后在公交车上骚扰女乘客,女乘客躲闪对方竟用玻璃水杯猛砸她的头,司机看到立即停车阻拦,女乘客吓哭了:他从后面扒我裤子!
(案例来源:江苏新闻,荔枝新闻)
晚上九点多,陈师傅稳稳开着公交车,准备站好当天最后一班岗。
陈师傅是南京61路公交车上的一名司机,他开公交多年了,因为服务态度好,开车又平稳,受到了很多乘客的喜爱,也受到了很多次表扬嘉奖。
事发当天晚上,陈师傅开着车行驶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因为时间有点晚了,路上行人并不多,车上也只有一名坐在车厢后方的女乘客。
公交车行驶到某站点时,一名男子拎着一个玻璃水杯摇摇晃晃地上了车,男子身上散发出一股浓烈的酒味,看样子喝了不少。
男子上车后并没有就此坐下,而是踉踉跄跄走到了车子的最后面,找了个后排位置坐了下来。
陈师傅聚精会神开着车,无意中瞥了一眼监控屏幕,发现男子竟然从座位上起来了,走到女乘客旁边蹲坐了下来,不知道和女乘客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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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师傅察觉到了有点不对劲,于是一边继续开车一边时刻注意着车厢内的情况。很快陈师傅的猜想得到了证实。
男子一直纠缠着女乘客,女乘客明显有点害怕,于是站起来准备走到车厢前面来,结果慌里慌张中,东西一下子掉到了地上。
女乘客赶紧弯腰去捡,男子却突然冲了过去抱住女乘客就往后面拖,女乘客吓坏了用力挣扎起来。男子见状竟然将女乘客按在座位上,用随身携带的玻璃杯用力猛砸女子的头。女乘客又怕又疼,顿时惨叫起来。
陈师傅早就对男子多加关注,发现情况不对后他立即停车,随后三步并作两步抢了过去想将男子拉开。
陈师傅赶到后发现男子手里的玻璃杯已经碎掉了,男子手里捏着一块碎玻璃。陈师傅担心伤害到女乘客,一边将他抱住往旁边拖,一边喊吓呆了的女乘客:“你赶紧往前边走!”
男子用力挣脱,陈师傅紧紧抱住他将他拖到后门位置控制住,女乘客这才趁机逃到了车厢前面。
然而,男子仍旧不老实,一直用力想要摆脱陈师傅的束缚,陈师傅眼看就要体力不支。正在这时候,两个外卖小哥从附近路过,听到了陈师傅和女乘客的呼救声,二人赶紧上车,协助陈师傅控制住男子并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女乘客过了好久才回过神,说她不认识这个男子,男子坐在她旁边后一直骚扰她,还从后面拽她衣服企图脱掉她的裤子。
陈师傅在阻止男子过程中,腰部和胳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扭伤,但讲起自己的善举,陈师傅毫无后悔之意,说这是他作为公交驾驶员应尽的责任。
1、男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首先,男子在公交车上对女乘客进行骚扰、拖拽,并企图脱掉女乘客的裤子,其行为构成了猥亵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男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女乘客实施这种恶劣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男子使用随身携带的玻璃杯猛砸女乘客的头部,这一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的暴力行为对女乘客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陈师傅和两名外卖小哥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本事件中,陈师傅在发现男子对女乘客实施不法侵害时,立即停车并迅速采取行动制止男子的违法行为。
陈师傅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他在面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时,没有选择漠视,而是挺身而出保护了女乘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法规被称为好人法条款,也就是说,在做好人好事的过程中,如果意外给被救助人造成了损害,做好人好事的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陈师傅和两名小哥在制止男子过程中,对女乘客造成了损伤,也不用对女乘客进行赔偿。
同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陈师傅和两名小哥制止男子过程中,只要不是故意造成男子损伤,三人都属于正当防卫,也不用对男子的损伤承担任何责任。
陈师傅作为公交车司机,其首要职责是保障车辆的安全行驶,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他能够果断地放下本职工作,优先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这种行为展现了极高的道德勇气和社会责任感。
两名路过的小哥原本赶时间送餐,但是他们面对不法行为时,立马挺身而出,尽显平凡人的人性光辉。
为勇敢的陈师傅和两位小哥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