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继续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嵊政发〔2020〕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现予以重新公布。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注:土地补偿费为区片价的40%,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区片价的60%,地块的补偿价格按地块所在区片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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