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2024年,男子借22000元让母亲代还,朋友却用借条二次索债!法院判决亮了…… 2024年,江苏盐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热议。男子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张某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 到期后,李某因工作繁忙,委托母亲王某代为还款。张某收款后写下结账记录,注明“双方账目已结清,前借条一律作废”,但未归还原始借条。 令人意外的是,数月后张某竟手持借条将李某告上法庭,坚称对方未还款。这场“借条未收回”引发的闹剧,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下真相大白,结局令人深思。 2024年初,李某因创业资金短缺向张某借款22000元,双方签订借条并约定3个月内还清。李某母亲王某得知后,主动提出代为偿还。 还款当日,王某携带现金找到张某,张某收款后手写结账记录,明确标注“原借条作废”。然而,张某以“借条丢失”为由未当场归还,李某母子未深究。 半年后,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张某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其未还款,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李某母子震惊之余,提交结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已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则辩称结账记录系“伪造”,借条仍是有效债权凭证。 法院审理中,双方围绕两大焦点展开辩论。 李某提供的结账记录虽为手写,但内容清晰注明“账目结清”“借条作废”,并有张某签名及日期。 法院结合王某的转账记录(显示22000元转至张某账户)、现场证人证言,认定还款事实成立。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结账记录系伪造。 法官指出,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若双方明确约定作废且已实际还款,则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某在收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条,反而利用其二次索债,涉嫌恶意诉讼。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667条,强调借贷关系终结后,债权人不得以保留的借条重复主张权利。 盐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李某已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需承担诉讼费用,并对其行为予以训诫;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李某母子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此案折射出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如盐城王某与张某的13年债务拉锯战,最终靠法院调解才化解恩怨。法律虽能定分止争,但人际关系的修复却需更久。 江苏盐城这一判决,不仅是一次个案的公正,更是一次全民普法教育。 它告诫我们:在利益面前,法律是捍卫公平的最后防线;而真正的友情,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与诚信之上。 您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江苏盐城,2024年,男子借22000元让母亲代还,朋友却用借条二次索债!法院判
刺挠的历史人
2025-02-25 22:35:11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