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流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或可不起诉 #长春# 长春市雷某物流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19.82万元,税额10.78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25.17万元,税额11.27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上述长春市雷某物流有限公司不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都在10万元以上,已达到了该罪的入罪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那么,其虚开税额是如何计算呢?是合并计算还是仅以其中一个税额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的,则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虚开税额为11.27万元。否则,合并计算,即虚开税额为22.05万元(10.78万元+11.27万元)。 不过,无论是合并计算,还是以其较大的数额计算,其虚开的税额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 此外,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出违法所得或补缴税款的,还可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赵某某在凌某某的要求下,向延边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2787150元,税额320645.4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长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长春某物流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或可不起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2-27 1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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