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男子开车回家,见一老人骑电动车摔倒在路边,没人敢去扶。男子心生恻隐之心,便将老人扶了起来,没想到老人家属赶到以后,反咬男子一口,说是男子给撞的。男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无奈之下,只能求助警方。警方赶到后,发现现场没有监控,无法取证。情急之下,男子拿出证据,自证清白。老人家属见讹人不成,只能心不甘情不愿的道了歉。事后,男子说:我怕他讹我,没想到真讹啊!网友:碰瓷为啥这么猖獗?原因只有一个,犯罪成本太低!
(案例来源:第一现场)
2月25日,王先生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座驾,不紧不慢的往家行驶。
途中,他突然发现一老人和一辆电动车四仰八叉的躺在路边,王先生猜测,老人可能是骑电动车,不小心摔倒了。
他赶紧踩了刹车,把车子停在了靠近现场的位置。
王先生在车里犹豫了一下,要不要过去扶老人?
从现场情况来看,从这里经过的人应该不止他一个,为什么没有人去扶呢?
肯定都怕被讹,生活中扶人被讹的例子屡见不鲜,不都说了吗?家里要不住别墅就别去扶人,这话说得不无道理。
但遇到这样的事都躲了,社会不就越来越凉薄了,越来越没有人情味了吗?
王先生平时就是个热心肠的人,让他睁只眼闭只眼,当没看见一走了之,还真不是他的性格,但让他做毫底线的滥好人,也不是他的做事方法。
他不为自己考虑,也得为家人考虑,这万一做好人被讹上了,给自己找麻烦不说,家人还得跟着遭殃。
于是,王先生留了个心眼,下车的时候,拿出手机录像,至少给自己留个证据。
随后,王先生快步走到老人身边:大爷,你自己能起来不,我扶你啊?
老人躺在地上,见终于有人过来救自己了,赶紧把胳膊伸过来,像抓住救命稻草一样。
王先生拽住老人的胳膊,慢慢的把老人扶了起来。
王先生向老人询问了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并给家属打去电话,希望家属能及时赶到把老人送去医院。
家属很快赶到了现场,出乎意料的是,家属并未对王先生千恩万谢,而是反咬一口,是王先生把老人撞的,不让王先生离开。
幸亏自己留一手,看来这好人真是难做啊,王先生赶紧把手机录像给家属看。
岂料,家属看了一眼后,不屑的说:这是从被撞后录的,不能证明不是你撞的,再说了,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
王先生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他只能报警,求助警方。
警方赶到现场后,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但由于现场比较偏僻,没有监控,很难取证。
情急之下,王先生想到自己的行车记录仪。
警方调取了王先生的行车记录仪后,发现是王先生在的车开到这里的时候,老人就已经躺在地上了,王先生终于自证了清白。
虽然,事后警方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赞扬,家属也心不甘情不愿的道了歉。
但王先生这心里还像有块石头堵着,让他郁闷,于是,他把这段视频发布到了网上,吐槽一下自己的遭遇。
1、王先生在扶人的过程中,即使造成老人损害,也不负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即使你王先生在救助老人的过程中,导致老人二次受伤,比如没扶住,又再次摔倒,王先生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法律为施救者颁发了好人护身符,让那些心怀不轨想讹人的人打错了算盘。
2、老人家属,对王先生不感激,反而试图讹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面对出手相助的人,不但不心怀感恩,还歪曲事实血口喷人,这样的人,必须严惩不贷。
否则,会寒了好人的心,导致这个世界人人冷漠,为了自保,不敢善良。
《刑法》第274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老人家还不能构成敲诈勒索,但情节不严重,虽不能处以刑事责任,但也应处以10日以上拘留和罚款等处罚。
试图讹人要钱,就不能姑息,必须依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这类情况,不扶吧,良心会受到谴责;扶吧,心里又不能安心,担心被讹。
就算最终像王先生的境遇一样,真相大白,不用承担责任,但也难免惹上一身麻烦,经历一番折腾。
做完好事却没有畅快感,反而心里莫名堵得慌。
也难怪网友们会感慨,当前社会违法成本太低,讹诈成功了,可能获得不菲的利益,失败了,往往只是一句轻描淡写的“对不起”。
这样的现状助长了恶人的嚣张气焰,也深深伤害了那些善良的人。
因此,必须让对讹人的行为严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讹人的不良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