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被村里的60岁老人多次骚扰后,叫上老公和哥哥,将老人拦下,用各种语言对老人予以辱骂,并打电话报警。谁知路过的村民看到这一幕,对老人指指点点,拍了视频发群里,老人看到受不了了,服毒自杀身亡。事发后,老人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99万余元,但法院这样判! 刘女士出生于1988年,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某安置房小区,已婚人士。 60岁的马某,是某村村民,和妻子胡某结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 或许是因为年龄大了,又不需要工作,闲着没事,马某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在安置房小区附近的路口,对路过的女子实施言语骚扰。 有些年轻女子碰到,看马某年纪大,迅速躲开,不敢与马某计较,可事情到了刘女士这里,变得不一样了。 2022年10月18日下午,刘女士和丈夫说了她被马某多次骚扰一事,丈夫义愤填膺,当场表态要教训马某一顿。 由于担心马某反抗,两人在出发前又喊上刘女士哥哥,晚上6点,刘女士三人在安置房的绿化带找到马某,将其拦停。 看到马某年龄这么大,刘女士丈夫和哥哥没敢动手殴打对方,但他们将马某控制住,让刘女士指责、辱骂马某,并录制视频发到家庭群里,然后打电话报警…… 路过的业主看到警察来了,拍了视频发到网上,视频内容为“马某坐在地上,很是狼狈,其电动自行车倒在地上,有两名警务人员的背影。” 10月19日,公安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很恶劣,已经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根据马某的情节,对马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接着刘女士又把事情经过编辑成文字,发到某视频平台,其内容为“某村老流 氓马某在我下班的途中,多次对我语言骚扰,18号下午被我抓了现行,随后报警。现把判决结果公示大家,老流 氓马某被行政拘留5日。这样社会的残Z败类,就不配拥有自由。” “老流 氓马某,这次已经留有案底,如果再犯,判决结果更严重。大家不要一味姑息养奸,才会让他之前有案底,他是惯犯”等。
除此之外,刘女士还描述了马某如何耍流氓的事情,比如多次溜进女厕所等内容。 10月21日上午,马某服毒自杀,马某家属到派出所报警,称父亲被刘女士殴打(10月18日下午,刘女士用鞋子扔了马某一下)。 马某家属意见: 1、《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马某家属提出,刘女士指责父亲偷看女顾客上厕所,骂父亲残Z败类,老流 氓侵犯了父亲的名誉,刘女士应该赔礼道歉。 2、当天父亲回家以后,父亲描述他当时被拦住之后,刘女士几个人围住他殴打。
派出所记录仪和刘女士所发视频都表明,当时父亲衣冠不整,语言描述不清,身体明显有异常。 父亲已经60来岁,终年做苦力身体,如何受得了这样殴打? 3、刘女士等人当众对父亲进行殴打后,又恶意编辑视频,违法泄露父亲的身份信息,并连续多次发至视频平台,刘女士等人的行为促使了父亲自杀。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家属认为刘女士等人存在过错,且刘女士等人的行为与马某自杀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应该判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他们99万余元。 刘女士意见: 马某的自杀和她及其家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马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服毒行为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生命存活希望的自杀行为,她没有逼迫或者强迫马某自杀。 马某病历出院记录部分显示,马某服毒后到医院经救治,服毒的症状已基本消除,但马某还有脑出血症状,而且处在危险期。 在这种情况下,马某家属害怕多花钱,主动要求出院,放弃救治马某,现在却又来指责我方,要求赔偿,这是在倒打一耙。 法院意见: 刘女士因数次受到骚扰后,和家人一起将马某控制并报警,后对马某受到的处罚结果,未实际执行拘留措施不理解,气愤之下发布了案涉视频。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刘女士是否侵犯马某的名誉权,要看刘女士是否对马某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马某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来判定) 刘女士发布的视频没有虚构事实,主观目的是提示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妇女在受到侮辱、骚扰后要勇于面对,报警维权,让实施犯法行为者受到处罚,没有侵害马某的名誉权。 马某服毒及其服毒后亲人放弃救治,是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刘女士在某音上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并不会造成马某死亡的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二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马某家属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