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晚上10点多下班开车回家,进入小区后,经过一段上坡路到达平地后感觉车子震动,遂下车查看,结果发现压着一个喝醉酒躺在地上睡觉的大爷。男子连忙拨打110并拨打120将对方送医抢救,结果对方还是不幸死亡。事后,男子虽然积极赔偿对方家属并取得谅解,但仍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开车已经足够小心,案发时根本看不到,也不可能看到躺在地上睡觉的大爷,大爷的死只能算个意外。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半前的一天晚上10点半,男子张某下班开车回家,进入小区、经过一段上坡路到达平地后感觉车子震动,遂下车查看,结果发现压到一名大爷吕某。
张某慌了,连忙拨打110,因接警的人员表示这是交通事故,让张某拨打122。
张某接着拨打了122,而后又拨打了120、垫付了5000元的抢救费,将吕某送医治疗。
担心吕某伤情,张某还在医院守了一夜。
次日早晨,张某前往交警大队做笔录,结果做笔录时得到吕某死亡的通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由于张某所在的小区并非道路交通法中的“道路”,交警队随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警方处理。
经鉴定吕某符合被交通工具类物体作用(碾压等)致肝脏破裂等全身多发性损伤、失血休克而死亡。发生事故时的张某的车速约为7.3km/h。
警方查明上述事情,又查明事发当天,吕某给朋友庆生,醉酒后被朋友送回小区,而后醉倒躺在事发地点等事实。
警方调查期间,张某选择认罪认罚,不仅垫付了吕某3.52万元抢救费,赔偿吕某家属5万元丧葬费,而后又给了吕某家属4.5万元赔偿,取得吕某家属的谅解。
警方调查完毕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对吕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吕某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方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张某适用缓刑。
判处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民事责任方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车辆在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上行驶,过失造成吕某死亡,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吕某醉酒后卧于车辆通行的水泥路上,自身对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20%的赔偿责任。核定吕某家属提出的各项损失后,
判决涉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限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2.5万余元。
虽然只是缓刑,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但是张某表示自己应该无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张某的理由是:第一、自己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受害人,而是已十分谨慎地减速停车观察后再小心驾驶,却无法预见受害人躺卧在地,也没有看见受害人躺卧在地面。
第二、受害人22:30分左右醉酒躺卧在小区车行道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直接导致本案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即,受害人的死亡只能算个意外。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张某碾压吕某的原因究竟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客观上确实不能预见。
在案证据显示,张某在上坡时进行了提速且在上坡到达平地感觉车子震动后还继续往前行驶了3.6米。
认为,本案案发地点系某宿舍之间的院落内,该路段并非车辆专行路段,即便在案发时间也不能确保绝无行人通行,此种情况下,张某应该小心谨慎,准确判明路况,降低行驶速度。
但张某不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反而加油提速上坡,在上坡到达平地感觉车子震动后还继续往前驾驶了3.6米,以致吕某被其所驾车辆碾压致肝脏破裂等全身多发性损伤、失血休克而死亡,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意外事件。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