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因被公司调到600公里外的分厂上班,拒绝前往报到。事后公司以旷工15日严重违反用人管理制度为由将其开除。但女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年终奖、工资差额等24万元。但法院只判赔3.2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北青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院)
雍某,1990年出生,2014年通过竞岗进入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检验员一职。2017年,她与工厂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然而,2019年工厂被某公司收购。
收购后,雍某的工资由公司发放,且公司制定了《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及以下的所有员工。根据雍某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办法》规定,月度考核连续3次C或一年内累计2次D的员工,会被安排进入调配中心,成为待改进员工,并接受培训。
雍某因考核不过关,被安排进入调配中心。经过两次培训后,她第二次考试才合格,此时她已在调配中心待了一年。然而,当她的原工作岗位已满员时,公司却安排她到离家600公里外的分厂上班,并要求她在4天内报到。
雍某认为,这是公司变相让她辞职。因此,她并未前往分厂报到。一个多月后,公司以她连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3年6月,雍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工资差额以及离职前三年的年终奖共计24.2万元。然而,仲裁只裁决公司支付她经济赔偿金3.2万元。
雍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则认为,安排雍某到分工厂上班是按照《管理办法》执行的,且有补贴,不存在不合理安排。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雍某进行新岗位技能培训就直接通知其到岗,且新工作地点与雍某原工作地点相差600公里,公司应对此是否合理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还综合考察了调岗是否对雍某不利以及是否增加了她的家庭生活及社会成本。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差额,法院认为雍某在调配中心接受培训期间,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她的岗位已变为待岗状态,因此她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赔偿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得出雍某的赔偿金为3.2万元。关于年终奖,因雍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条件,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雍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