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了。河南,一男子骑三轮车回家时,碰到了在路边玩手机的一女孩,男子将其诱骗上车

夜雨之影 2025-03-01 13:37:54

改判了。河南,一男子骑三轮车回家时,碰到了在路边玩手机的一女孩,男子将其诱骗上车后,两次欲对其实施性侵,女孩跳车逃跑时坠入池塘,男子竟然折断树枝阻挡女孩上岸,最终导致了女孩身亡,事发后,男子被判处死缓,结果却引起了众怒。

据悉,去年夏天的晚上,男子陈某喝完酒后骑着三轮车回家,碰到了在路边玩手机女孩小闫,陈某要送小闫回家,于是将其诱骗到车上,当车子行驶到偏僻处后,陈某便欲对小闫实施性侵。

据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将受害人骗至小树林后,以扼颈等方式实施侵害,未果后,又将受害人挟持到小池塘边,继续以扼颈等方式实施侵害,受害人挣脱后掉入池塘,陈某因担心事情败露而用竹竿阻挡受害人上岸,最终导致其溺亡。

目前,陈某被河南省高院依法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事发后,有人就表示,一般人都能看出来,一审就 应该是死刑,为什么却是死缓?

还有人说,二审的结果才大快人心,怎么能死缓呢?

也有人说,不是说上诉不加刑吗,人家本来还有一丝生的可能,上诉之后直接堵死了。

其实,上诉不加刑指的是被告人上诉这一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所以,这才是二审能够改判的直接原因,如果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不满死缓进行上诉,那么,二审就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了。

就本案看来,陈某实际上是两个犯罪,第一个是对小闫实施的性侵犯罪,但是,由于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遭到了小闫的反抗,导致其两次实施犯罪未果,因此,在定性上,应认定为QJ罪未遂。

而对于第二个罪名来讲,陈某阻碍小闫上岸,原则上就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只不过这里要区分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的问题。

即小闫是被陈某推入的池塘,还是说小闫逃跑时不慎掉了下去,如果是后者,如果陈某不救援,那么最后的结果只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致人死亡。

但是,如果是前者,陈某把小闫推入池塘而不实施救援,最终导致小闫死亡的,那么这就是间接故意,因为是间接故意,所以判处死缓的可能性就这样存在了。

但是,无论小闫是如何掉入的水中,但是,之后陈某阻碍其上岸,那么这就是积极的故意,目的就是致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定为是直接故意,因此,在判刑上,是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

不过,因为我们并未看过案卷,只能基于现有情况去分析和推断,不管怎么说,最终的结果都是,陈某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接下来就等着正义的执行了。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深夜后,尤其是年轻女性,不要到偏僻的地方去逗留,毕竟还是有一定危险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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