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江苏宿迁,女子跟丈夫感情不和,一怒之下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对6岁的儿子

夜雨之影 2025-03-02 12:08:41

虎毒不食子!江苏宿迁,女子跟丈夫感情不和,一怒之下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对6岁的儿子不管不顾。直到16年后,女子得知丈夫离世,留下70多万的遗产,又带着女儿回来,要求拿走21万遗产。不仅如此,女儿也要分31万。儿子无法接受,认为父母已经离婚,没有继承权。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宿迁市中级法院)

据悉,王某与张某结婚后,先后生下一儿一女。不过两人的感情不合,多次发生争吵。

十几年前,张某再次与王某发生争吵,一直之下带着女儿离家出走。那时,儿子仅6岁。

16年来,张某对儿子不管不问,一封信也没有写过,一个电话也没有打过。

直到王某去世,张某无意中得知,王某留下了70多万的遗产,这才带着女儿回家,并要求拿走王某的遗产。

张某提出,与王某还没有离婚,自己有权拿走21万,女儿拿走31万。

儿子哭诉,这16年来,张某没有尽到任何的妻子义务,凭什么要拿走父亲的遗产?

遂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张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居满两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第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

具体到本案,张某与王某感情不和,街坊邻居、村委会均可以证实。另张某16年来,一直对儿子以及王某不管不顾,分居已经满两年,两人即便是没有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也应该解除。

综上,既然张某并非王某的合法妻子,就不具备继承权。

张某辩称:

第一,无论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仅有两种,分别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

第二,张某承认与王某分居16年,但是在分居岂料,王某从来没有提出离婚诉求。

且即使满足分居满两年的条件,法院仍需根据具体证据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确认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王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在,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故张某与女儿,均有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是否存在。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某自与王某发生争吵离家出走,16年来未曾联系王某,两人亦没有继续共同生活。

在此期间,张某对儿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对王某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这里的相互抚养义务包括:第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

第二,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第三,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本案,张某离家出走,便对王某不管不顾,应视为两人解除了夫妻关系。故张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关于张某女儿的继承,法院认为,张某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王某的女儿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对于王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与照顾义务。

本着遗产分配结果的公平与合理,使继承人最终分得的遗产份额能够尽量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并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基本判断。

综上法院判决,女儿继承159748元,儿子分得561200元,张某母亲不可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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