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销售按客户要求,帮其筛选了一套1200万的房子,客户看完房子后非常满意,让销售员帮其砍价,销售员很卖力,直接砍到1160万。岂料,就在女销售约好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客户却突然变卦了,背着销售员找其他中介签了合同。销售员眼看着五六万的提泡汤了,怒怼客户:你太不地道了,过河拆桥,“跳单”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客户却说:我又没和你签合同,凭什么说我“跳单”?
(案例来源:1818 黄金眼)
邱华做房产中介已经10多年了,在这个行业里干得游刃有余,但最近却却遇到一件很倒霉的事,客户在她眼皮子底下“跳单”了。
这事让她憋了一肚子气,白忙活一场不说,眼看着五六万的提成就泡汤了。
2月14号,高女士来到房产中介,邱华接待的她。
高女士告诉秋华她想买一套房子,价格定在1000万多一点,起码要大四房或五房。
邱华得知高女士的需求后,赶紧马不停蹄的帮高女士找房源。
经过邱华的细心筛选,选中了几套房源,随后,把图片发给了高女士,高女士对其中一套194平方米的房子特别感兴趣。
随后,邱华带高女士就去看了这套房子,高女士看后,对这套房子非常满意。
但是这套房子标价1200万,超出了高女士的预算。
高女士知道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也是可遇不可求的,不想放弃,让邱华帮忙砍价。 邱华自然十分卖力气,这单成交,可就能赚上五六万,碰到这种千万以上的大单也是靠运气的。
随后,她凭借其三寸不烂之舌,和卖家讨价还价,最终,将价格谈到了1160万。
她赶紧把这一好消息告诉给了高女士,高女士心知肚明,一下能谈下来40万的差价,邱华已经尽力了,于是,她同意以1160万成交。
邱华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多年,深知夜长梦多,既然双方都没意见了,她希望尽快合同。
2月16日,在邱华的安排下,双方来到了中介公司签合同。
哪曾想,高女士带了一个朋友过来,两人窃窃私语,还频频交换眼神,邱华顿感不妙,果然最终合同没签成。
临走时,高女士是这样说的:毕竟买房是大事,自己还是不能做主,晚上和老公一起过来签。
邱华的心没了底,她担心高女士“跳单”。 结果,怕什么来什么,邱华晚上联系不上高女士,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
她赶紧到网上看了一眼,发现这套房子已经下架了。
邱华认为这么短的时间内,这套房子不可能一下子就找到下家,那么,只能说明,这套房子还是让高女士买了,对方却没在她这签合同,邱华用膝盖想也知道发生了什么。
邱华咽不下这口气,第二天她就开始到各个中介寻找,结果,在一家中介公司的会议室里,将高女士抓了个现行。
邱华理气愤的质问高女士:你太不地道了,我带你看的房子,你却背着我在别人那签约,你这是跳单,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高女士不屑的说:我有选择权的自由,我想在哪签就在哪签,用你管。
双方撕破了脸,邱华一气之下找到媒体帮忙讨要说法,记者联系到高女士,高女士有些不耐烦,直接质问记者:邱华的诉求是什么?记者说,邱华要求她支付自己应得的报酬。
高女士也做出了妥协,表示最多只能邱华1万的劳务补偿,如果不同意,就让邱华走法律程序吧,邱华果断拒绝。
1、高女士认为,她和邱华未签订合同,她的行为就不够成“跳单”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高女士认为自己和邱华未签署任何合同,只是口头托付邱华帮忙找房源,未约定必须在邱华所在的中介成交,自己是有权利选择其他中介成交的。
2、高女士认为没和邱华签订合同,就不算“跳单”她的行为就不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正确?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表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那么可以认定合同关系存在。
本案中,当高女士委托邱华帮忙寻找房源时,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随后,邱华不仅协助高女士看房,还成功谈妥了价格。然而,在即将签订合同的关键时刻,高女士却找借口转而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通常被称为“跳单”,在法律上构成违约。因此,高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邱华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高女士支付酬劳。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高女士在享受了邱华的服务后,却不愿意支付大几万的酬劳,选择在其他中介交易,这种过河拆桥的做法确实有些不地道,邱华有权要求高女士支付自己应得的。
目前,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何协商的未透露。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