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栽了一个!广东佛山,男子跟朋友在足浴城洗脚期间,因强行搂抱女服务员,与足浴城服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3-02 20:06:53

又栽了一个!广东佛山,男子跟朋友在足浴城洗脚期间,因强行搂抱女服务员,与足浴城服务员发生争执,继而升级为相互殴打。男子气不过,打电话“摇人”对足浴城进行报复。不仅对服务员随意殴打,还用刀具将服务员砍伤,构成轻伤二级。发泄完毕后几人驾车离开。事后,公安机关将男子等人抓获,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男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可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并非寻衅滋事,原审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玉某系佛山市人,平时经常与朋友出入足浴店等场所。

7年前,玉某与朋友在当地某足浴店消费,见其中一名女服务员长的漂亮,于是便对其动手动脚。

女服务员明确拒绝,可玉某充耳不闻,强行对女服务员进行搂抱。

玉某的举动,引起足浴店其他服务员的注意,随即与玉某发生争吵,继而演变为互殴。

在朋友的劝说下,玉某离开了足浴店。但是却越想越生气,于是打电话“摇人”,准备对服务员进行报复。

随后,玉某带着3个朋友,再次来到足浴店。对着店内服务员展开报复,期间,玉某更是手持刀具,对服务员进行追砍。

发泄的差不多了,玉某与朋友驾车离开。

后经鉴定部门出具的报告显示,服务员因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左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事后,公安机关将玉某等人抓获。期间,玉某家属代为赔偿16588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院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供述,认为玉某伙同朋友,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另查明,在本案中因玉某强行搂抱女服务员所引起,且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

鉴于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他两被告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玉某不服提起上诉:第一,原审认定寻衅滋事罪与事实不服,请求法院重新认定。

第二,原审刑罚过重,且被告人家属已经代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第三,被告人重新返回足浴城,本意是讨要医药费,并非故意报复。

第四,被告人供述,在足浴店遭受了对方十多人的恐吓,显现了对方有进行二次伤害的意图,其持刀砍伤沐足城服务员是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被告人玉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玉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恶意报复。

二审查明,玉某在足浴店消费期间,因为搂抱女服务员,与足浴店其他服务员引发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

该事实经过了当事人、公安机关的确认。故该案件由玉某引起,玉某自身存在过错。

玉某伙同他人,在足浴店内持刀对被害人进行追砍,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性质恶劣。

关于上诉人玉某提出原审刑罚过重的主张,二审认为,原审已经根据玉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案发后赔偿、谅解情况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作出的量刑适当。

故对此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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