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子发现丈夫出轨,与丈夫离婚后,又以“插足”破坏他人婚姻、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法院:没有依据!驳回!(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邱某与丈夫张某早在2008年便结婚。 2023年,邱某发现丈夫张某与比自己小5岁的女子刘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邱某难以释怀,一方面向丈夫张某提出离婚,见丈夫张某不愿意离婚,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方面,得知丈夫张某在与刘某交往期间,还给刘某花了不少钱,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退还全部钱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邱某起诉丈夫张某离婚一案,因张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法院调解失败,法院认为邱某与张某之间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邱某与张某离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邱某起诉刘某一案中,法院同样查明张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刘某在与张某交往前,就已经张某结婚。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同样支持了邱某相应的诉求。 虽然前2个案件邱某均赢得胜诉,但是并没有释怀,认为自己离婚的原因主要就是刘某“插足”破坏婚姻所致,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核心价值观,构成侵权,让自己感到愤怒、沮丧、羞耻、受人讥笑,导致自己人格权受到侮辱,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被告刘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核心价值观,又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面对邱某的第二次控诉,刘某并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过虽然刘某并出庭应诉、提交答辩意见,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根据邱某提交的前2次诉讼的判决文书、刘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语音文件、短信记录截图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本案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即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 具体到本案,邱某与张某夫妻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还在张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邱某与张某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确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不过,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邱某认为因刘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基于张某原配偶身份主张刘某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或损害其人格尊严。 综上,法院认为,邱某要求刘某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了邱某的全部诉请,100元案件受理费由邱某承担。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内蒙古,女子发现丈夫出轨,与丈夫离婚后,又以“插足”破坏他人婚姻、违背公序良俗为
闻花听叶
2025-03-03 1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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