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男子恋爱期间,男子与失足女发生不法交易被处罚,女子没有嫌弃他,跟他订了婚,并举办了婚礼,可两人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年后,两人分道扬镳,男子要求女子返还58000元订婚礼金、购车首付款57000元,车贷11600元,以及一枚57000元的钻戒。可女子却声称男子存在嫖 娼等行为,属于过错方,拒绝返还。法院判了。
2016年,谷女士在朋友聚会上遇到了男子成某,两人一见钟情。没过多久,两人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两人恋爱同居4年后,决定结婚,成某给谷女士买了一枚57000元的钻戒,跟她求婚,谷女士答应了成某的求婚。
2020年,两人举办了一场热闹的婚礼,邀请了不少亲朋好友见证他们的幸福,但是婚礼结束后,两人却一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接下来的两年里,两人的关系逐渐恶化,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
2022年,双方都觉得这段感情已经无法继续下去,决定分手。
成某同意分手,但提出要把两人之间的经济账目算清楚。
他表示,恋爱期间他曾转给谷女士57000元,谷女士用这笔钱买了车。之后,他还帮谷女士还了11600元的车贷。此外,婚礼时他还给了谷女士58000元订婚礼金。
他要求谷女士返还他之前给她的所有款项,包括钻戒费用在内,共计18万余元。
谷女士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两人没能走到最后,责任并不在她,而是成某的问题。
2019年,两人恋爱期间,成某就曾因嫖 娼被行政拘留10日,另外,成某跟自己在一起的同时,还跟其他女性在微信上保持暧昧关系。
甚至两人同居生活期间,成某还对自己动过手,还好赌,如果不是因为这些事情,自己是会跟他登记结婚的。
就成某主张的返还金额,她也提出了异议。
她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过成某转给自己的礼金,成某转给自己的57000元和陆陆续续转给自己的11600元,是因为成某用了自己的信用卡,这些钱都是用来还款的。
至于57000元的钻戒,是成某对自己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无需返还。
两人各执一词,矛盾难以调和,成某一纸诉状,将谷女士告上了法庭。
1、两人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登记结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则上,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但是双方属于虽未领证,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彩礼金额以及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
2、哪些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呢?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是不同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结婚。
如果双方未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成某并未拿出自己支付58000元订婚礼金给谷女士的证据,因此该笔款项不予认可。
成某转给谷女士的57000元购车首付款,发生在两人举办婚礼前几个月,款项到账当天,谷女士购买了车辆,这笔款项较大,并且发生在订婚前夕,应当认定为彩礼。
成某赠送给谷女士的钻戒,也具有彩礼性质。
两人举行完婚礼,共同生活期间,成某陆陆续续转给谷女士的11600元,属于共同开销,不属于彩礼。
3、法院认为男方存在过错,酌情判定女方归还钻戒,并返还15000元彩礼给男方。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成某承认自己2019年因嫖 娼被行政拘留10天,也认可微信记录中跟其他异性的亲密聊记录。
成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也有悖于公序良俗,情侣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忠于感情。
法院认为成某的行为伤害了两人的感情,对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重大过错。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了多年,成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谷女士返还15000元给成某,并将钻戒返还给成某。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在现实生活中,给付彩礼等要记得保存证据,万一发生纷争,有据可依。
情侣之间,对待感情,也应当认真,谨慎,不做背叛感情的事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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