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23万买个车位,没等用呢,第二天,一奥迪A4L停在上面,男子让车主挪车,车主:你买了有纠纷的车位!拒绝挪车,男子找开发商,对方说车主之前预定过该车位,交了1万定金,后续不付款,挞定掉了,这才卖的。男子用了一招儿,这下车主老实了!
陈先生在某小区买了房后,又选了一处停车位,虽然,这个车位价格高了点,但是,附赠一个储藏室,他觉得挺满意。
2025年2月10号,陈先生花了23万将车位买下,想着以后停车方便。
11号,陈先生到车位停车时,却发现车位上停了一辆奥迪A4L,可他并不认识这辆车,也不知道这车怎么停在这。
陈先生只好把自己的车停在了几十米的空车位处。
随后,陈先生找了物业,也和车主刘某加了微信,让他挪车,可对方的态度却让人难以理解。
刘某告诉陈先生,这个车位我提前预定过,还说:“你购买了有纠纷的车位”,刘某还说,是开发商没告诉你,这事和我没关系。
陈先生觉得自己买的车位,他才不会管刘某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但是,这个车位是自己的,只要刘某挪车就行。
刘某表示,他当时买房时,就预定了这个车位,还付了1万元的定金,当时销售说车位后有储藏室,要一起卖给他,当时他是拒绝的。
陈先生问刘某,我买的车位,那你将车停在上面,我怀疑你是故意针对我?
刘某理直气壮的说:我停在我有争议的车位上有什么问题,想啥时候停,就啥时候停。
原来,刘某想要一个不带储藏室的车位,他将车停在陈先生购买的车位上,还提出条件,如果开发商给他换一个他满意的车位,就将奥迪挪走。
陈先生也是倒霉,碰到了这么一个不讲道理的人,他手里明明有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可是车位自己却用不了。
他觉得,要是开发商说这个车位就是刘某的,存在一个车位多卖,那开发商该赔偿自己,若说不是刘某的,那么,自己也不可能换车位。
事情僵持到这里,首先得弄明白刘某和开发商到底是什么纠纷?
售楼工作人员说:刘某在2023年6月预定过该车位,当时支付了1万元定金。
同年7月,开发商通知过刘某,让他在收到通知书3天后,把车位的钱交了,好办各项手续,不然按违约处理。
但是,刘某一直拖着不交钱。
开发商表示:这一两年来,一直在等刘某付钱,而且合同上写明了付款期限。
然而,到了约定期限,刘某没有付钱,这期间,也和刘某沟通过,这一两年都在协商,可他一直拖着不愿意付钱。
没办法,只能按照正常程序给他挞定掉了。
《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因为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在先。
卖方在经过长时间沟通和协商未果后,采取了“挞定”措施。
“挞定”就意味着,卖方根据合同条款取消了交易,并扣下了买方之前支付的定金,不再退回。
之后,开发商认为,车位使用权清晰,没有纠纷,更没有重复销售的情况,所以,将停车位出售给了陈先生。
可能刘某知道车位被卖了,便和开发商因为这件事僵持,才将奥迪车停在了陈先生购买的车位上。
很明显,刘某就是在无理取闹,他和开发商的纠纷,他应该和开发商去协商解决,不应该霸占陈陈先生的车位。
而刘某认为开发商给自己的通知书是私下发函,应该属于无效,如果,是法院发函,他认为才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实,刘某如果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存在欺诈或者隐瞒行为,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合同。
但是,在刘某与开发商的纠纷解决之前,陈先生有权要求刘某挪走奥迪车。
陈先生找到物业,但是,物业表示,给刘某打电话也没有效果,他不同意挪车。
陈先生表示,如果刘某拒绝挪车,他会找物业以及执法部门,以及专业拖车公司,全程录像,将刘某的奥迪无损拖走。
《民法典》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陈先生有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他是车位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刘某排出妨害,也就是将车挪走。
那么,陈先生自行安排拖车,把刘某的车拖走,合法吗?
这么做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如果,在拖车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陈先生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要是陈先生能证明他拖车的行为得到了物业、执法部门的支持或者授权,且拖车过程中没有造成车辆损坏,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在陈先生和刘某协商无果后,他真的按照自己所说,把刘某的奥迪车拖出去了。
后来,物业、社区也协调了,刘某没有在将车停在陈先生的车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