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5年前在金店买了一枚钻戒送给妻子,当时的实付金额为16385元,男

重瓦下庆 2025-03-04 16:21:23

浙江杭州,男子5年前在金店买了一枚钻戒送给妻子,当时的实付金额为16385元,男子说当初销售承诺,他们可以对钻戒进行回购。男子提着钻戒开开心心来到店里,想让店家把钻戒给回购了,可店员却说只能换黄金。男子傻眼:回购不是店家把钻戒重新买回去吗?

2020年4月14日,郑先生在金店里为妻子挑选了一枚钻戒。

当时店里正热火朝天地搞着活动,销售承诺:如果郑先生购买了这枚钻戒,2年后可以按照实付金额的80%回购,5年后,可以按实付金额的100%回购。

郑先生心里盘算着,这个回购政策挺好的,万一将来妻子不喜欢这枚钻戒了,或者他们想换换新款式,店家都会负责回购。

于是,他花16385元买下了这枚钻戒,店家也贴心地给出了详细的购买凭证。

转眼到了2025年,郑先生的妻子不怎么喜欢这枚钻戒了,他们想起当年店家的承诺,决定去店里问问看。

他们满怀期待的过去,却得到了一个让他们觉得不可思议的答复。

销售人员告诉他们,所谓的回购,并不是店里把钻戒买回去,而是可以换黄金。

郑先生一听就愣了,在他的理解里,回购肯定是店家把钻戒买回去,而不是换黄金。

并且自己和妻子结婚的时候,已经给妻子买好了金首饰,自己的金项链还在家里锁着没带呢。

他赶紧拿出了自己的购买凭证,指着上面的文字说:这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实付金额为16385元,2年后实付金额为80%回购,5年后实付金额100%回购。并且你们的广告页上面也写了,我们都是有存档的。

店员却坚持认为他们的回购就是换黄金,上面又没有说回购换现金。

无奈之下,郑先生想起之前自己保存了店长的联系方式,他拨通了电话,把情况告诉了店长。

店长在电话里询问郑先生:“是我亲自承诺你的吗?”

郑先生的声音里充满了气愤:“是你承诺的!你在上面还写了100%回购,又没有说要换黄金!回购是什么意思?”

可对方理直气壮的说回购就是换黄金。

郑先生显然对对方的回答很是不满,表示自己已经咨询过律师了,自己手上什么凭证都有,实在不行,自己只能把店家告上法庭。

店长让店里的同事帮忙把郑先生手上的凭证发给了她,表示现在5年时间还没到,她会把情况反馈给公司的,到时候会给郑先生一个答复。

对于郑先生的遭遇,有人说:郑先生太异想天开了,店家把钻戒白给你用5年,到时间后,再回购回去,哪有这样的好事?

也有人建议郑先生:换黄金也不错,黄金比钻戒保值,能换就换吧。

店家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可以对商品进行回购,这种承诺实际上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店家后期不能兑现承诺,不履行回购义务,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郑先生提供的购买凭证来看,上面确实有写明:实付金额16385元,2年后实付金额80%回购,5年后实付金额100%回购。

在这里,店家并未写明是换黄金,正常消费者的理解,应该是店家会对这枚钻戒进行回购。

但是店员也说,这里并没有写清楚是换现金。

5年后按实付金额100%回购,但是上面并没有写清楚换什么,感觉店家故意玩了一个文字游戏。

如果店家只是为了套路消费者购买,而作出的虚假承诺,那么可能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如果商家通过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消费行为,店家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如果当初店家只是为了让郑先生购买钻戒,而作出了虚假承诺,那么店家的行为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如果店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店家按照退一赔三的方式,赔偿自己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本事件中,如果郑先生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店家构成消费欺诈,他可以要求店家退回16385元购买钻戒的钱,并要求对方给予三倍赔偿,赔偿49000余元。

在生活中,遇到消费欺诈时,先收集凭证,比如保存发票、收据、合同、聊天记录、广告宣传等,然后跟商家进行沟通,要求对方退款、赔偿损失或者履行承诺。

如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应该多些真实和诚信,做生意亦是如此。

对此,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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