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男子与一失足女相约以2650元的价格在家中进行交易,并当即把钱转给对方,事毕,见对方欲离开,拦住对方不让对方走,后见对方咬了自己一口,又向对方索要赔偿。然而,直到女子将2650元全部退还给男子后,男子仍不满足,又以借钱为由要了女子10000元。结果事后,女子报警,男子悲剧了,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但男子不服,表示自己与女子之间肢体冲突,只是向女子借钱,原判量刑过重,男子的辩护人认为2650元是女子自愿退还给男子的,认定抢劫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时年29岁的男子王某因生活拮据,需要归还每月贷款,遂产生了抢劫失足女的想法。 说干就干,王某通过网络找到女子严某,与严某见面、谈好以2650元的价格在自己家中发生关系后,当即支付给严某2650元。 随后,王某便将严某领回家中,并与严某发生了关系。事毕,见严某表示时间到了,要离开,拦住严某不让严某走。 后见严某情绪激动与自己发生争执,争执中,将自己的左手环指咬伤,又以被严某咬伤手指为由向严某索要赔偿。 严某不想与王某纠缠,提出给王某600元赔偿。王某表示太少,强拉着严某不让严某走。 严某为了离开,无奈之下,被迫同意将剩余的2050元全部退还给王某。 然而,严某不知道的是,王某的目的并不是只是“白嫖”,虽然已经将钱全部退还给王某,但王某仍不让其走,又以借款为由,强行向其索要了1万块元。 王某收到钱后,又担心严某知道其住所,先后尝试用袋子套着、行李箱装着严某带出去,无果后便使用口罩蒙着严某的眼睛将其带离小区,后逃离现场。 结果王某悲剧了!没几天,警方便找上门,在其家中将其抓获! 王某被警方抓获后,老老实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以涉嫌抢劫罪,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起诉期间,王某选择认罪认罚。在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指控,王某也表示没有异议。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12650元。 同时,考虑到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王某构成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王某退赔严某1万元经济损失,依法没收王某违法所得2650元,上缴国库。 然而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愿意了,认为一审对自己的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王某的上诉理由是,事发时,自己与严某没有肢体冲突,只是向严某借钱。 二审法院这样判!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涉案2650元虽不具合法性但当王某支付给被害人严某后,被害人严某已经实际占有并具有处分权,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但属违法所得,原审判决将涉案2650元予以没收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裁定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江苏南通,男子在码头当搬运工,上班期间砸伤了腿。公司承担了他的医疗费,照常支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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