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男子买了6斤小龙虾的外卖,一称还不到4斤,商家解释说做熟以后会掉秤,男子不信,说就算掉秤,也没掉这么多的!要求商家重新做6斤虾,还说要是做完以后,“一斤出7两,我给你道歉!”但是商家就是不同意,还气的拍桌子。男子打电话报警以后,在警方、工商部门的监督下,商家重新做了一遍小龙虾。
原来,这家饭店在网上搞直播活动,顾客花129元,可以买一张6斤的小龙虾兑换券。当时主播说的很清楚,这6斤是活的小龙虾重量,不是做熟以后的重量。男子就下单买了一张,然后在平台上下单了6斤的爆炒小龙虾外卖,选择了自提。 男子到店以后,立即拿出秤,将里面的小龙虾挑出来进行了称重,发现只有3.86斤。男子当即提出了质疑,随即与商家发生了争议。当时商家情绪十分激动,觉得男子是胡搅蛮缠,还拍着桌子,说:“一斤出9两,你给我做!”男子表示,可以理解做熟以后重量会轻,但没差这么多的!随即报警。
最终,在四方(警方、工商部门、男子、商家)的见证下,厨师重新按照第一份小龙虾的做法炒了一份虾,然后现场进行了称重,发现秤出来的小龙虾有4.96斤,与第一份差了一斤多。 于是男子提出,要求商家必须退一赔三,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商家进行顶格处罚。 估计卖了这么多小龙虾,商家也没想到会遇到这么较真的人吧?对于男子的这种行为,大部分网友都表示:“兄弟做得好,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需要这种认真的人!”“支持,这种商家就该罚!”但还有不少网友人认为:“留点路给人家走,别做绝了!”“129买六斤做好的小龙虾,商家还赚啥?”
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人有后面这种想法,这是思考角度的问题吗?这是违不违法的问题! 在这个事件里,商家卖给顾客,说是做了6斤小龙虾,但经过现场试验,却发现重量不足,显然属于一种缺斤短两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而且,商家将不到6斤重的小龙虾宣传为6斤重,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对于这种行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在退还价款的基础上,额外支付三倍的赔偿。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而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商家这种“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据男子讲,最终商家按照退一赔三支付他630元钱,他把其中的500元已换成牛奶和油给了8位环卫工人。 最后,商家赚钱确实不容易,但作为消费者,宁愿多花钱买份量足的商品,也不希望表面上花钱少买到缺斤少两的商品。希望商家们还是能够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才能走的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