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夫妻,为孩子上学假意离婚,并约定男方只留下一处房产,其余的房产和公司股权都归女方所有。女方抚养3个孩子,男方需每个月支付15万元抚养费。孩子顺利上学后,女方提出复婚,男方却拒绝。女方感觉被骗,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却驳回女方要求。 李女士的孩子们在2019年顺利上学后,就跟分居两地的丈夫张先生表示尽快办理复婚手续,岂料张先生居然拒绝复婚。 李女士不理解丈夫为何要拒绝,当初离婚是为了孩子上学而已,可张先生却表示是李女士一直坚持要离婚的,他只是顺从而已,并非是为了孩子上学假意离婚。 在2019年4月的时候,李女士又再次提起离婚的事,孩子开学在即,赶紧办理好手续,孩子就能尽快去办理上学的相关手续。 因李女士打听到,孩子想要上的那个学校,孩子得是单亲家庭,所以离婚是不得不做的事情。 常年两地分居的夫妻俩,因为孩子上学假意离婚的问题多次商讨,却一直都没有敲定下来具体方案。 却不曾想张先生这次居然爽快就答应了下来,还特意回来与李女士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里约定,3个孩子都归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15万,每人5万。 李女士跟张先生一共有3套房子,2套归李女士所有,另外一套归张先生,李女士在那套房子的权益无偿转给张先生,并办理更名过户,而张先生公司的股权,都归李女士。 李女士觉得没必要把财产写得那么详细,反正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完上学后续就复婚了。 张先生却坚持要按照这个方案执行,还说扯了离婚证后就去把那套房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怕学校查出来,就功亏一篑了。 李女士夸赞张先生想得周到,事事做的周全,她很开心。两个人签订好协议后,就到民政局把离婚证领了,但是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上却无房产无债务。 孩子得以顺利上学,李女士的心总算能放进肚子里。单亲家庭的样子是做给学校和外人看的,如今孩子已经上学,这婚也得再结回来了。 可当李女士对张先生提出复婚要求后,却遭到张先生的拒绝,并拿出离婚协议说明,是李女士强烈要求离婚,张先生愿意配合。 人不在身边,李女士有一肚子的火都不知道该怎么发泄出来。冷静下来一想,张先生去民政局前让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免太过于细节,好像就是为了不再复婚做的准备一样。 李女士觉得自己有被欺骗到,于是将张先生起诉至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就算到了法庭上,张先生还是一样的说辞。根据双方到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上显示,是李女士强烈要求离婚,且双方已无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张先生拿出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里面的内容已经载明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而张先生也在履行着协议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先生认为,李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负责。签订离婚协议时并非被胁迫的情况下,是李女士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而且离婚一事并非是为了孩子上学,而是常年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的结果。而且离婚是李女士强烈要求的,张先生并没有欺骗的成分。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在说谎,还提供出两个人离婚后的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证明两个人并非真的要离婚,而是为了孩子上学而已。 但是张先生却反驳李女士的说法,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两个人难免会出现沟通的情况,并不能说明离婚是假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对于李女士提出离婚是为了孩子上学不得已的选择,但根据李女士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离婚才能让孩子上小学,所以法院对于离婚是为了孩子上学的说法不予支持。 李女士表示张先生是为了真离婚才假意离婚的说法,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说法,法院也同意不予采纳。 在李女士与张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上,双方已经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详细的约定,且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是为了孩子上学的假意离婚。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存在虚假。李女士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李女士和张先生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签署的协议既然并非被胁迫,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信源:环球网——2025-02-21——《为孩子上学“假离婚”?复婚不成妻子起诉分家产,北京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