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名摔伤的外卖小哥为了省钱不愿打止疼针,同病房的女子得知他凑不齐手术费,好心为他付了3万元的手术费。女子:15天内要是不完成手术,他就得落下残疾! (案例来源:第1眼新闻) 赵玲最近总是往医院跑,她的妈妈最近入院了,因此她便放下手头都工作,专心照顾妈妈,好让老人早日恢复健康。 这一天,病房里来了一名手臂摔伤的小伙子,只见每天都他愁眉不展,唉声叹气。别的病床前总是人来人往,可是小伙始终只是孤身一人。 第二天小伙看到医生时,居然向医生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请求,他希望医生不要再给他用止疼针了。 一边的赵玲听到小伙的话,不禁吃了一惊,她知道小伙的手臂断了三段,这要是不用止疼针,该多疼啊! 可是小伙面对医生不解的目光,他嗫嚅着说道:我不疼,一点都不疼,再说了,我的这个手术费还没凑齐呢! 赵玲顿时明白了,小伙哪里是不疼,是没钱呀!这几天她从走廊走过,经常看到小伙站在走廊尽头,打着一个又一个借钱的电话。 每到吃饭的时候,病房里总会飘着饭菜的香味,而此时小伙经常一个人躲出去。赵玲看到过几回,饭点时小伙一个人站在走廊里喝水充饥。 赵玲猜想小伙肯定手头比较紧,正好她每天也给妈妈送饭,于是每次都会给小伙带一点吃的,小伙每次都十分感激她。 她和小伙攀谈起来,才得知小伙工作没几天就遇到了这糟心事,工资还没拿到手,就要花一大笔钱看病。 小伙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家里勉强凑了一点钱给他,他这几天东借西借,也才凑到万把块钱,可是他的手术是要好几万的。 赵玲问他打算怎么办,小伙托着受伤的手臂无奈地说,他再想办法借借,总归能凑到手术费的,到时再做手术。 可是赵玲之前偷偷问过医生了,小伙的伤情还是比较严重的,如果在15天内不做完手术,小伙以后将会落下终身残疾。 看到这么精神的一个小伙子,以后可能会落下残疾,赵玲十分不忍心,她决心施以援手帮助小伙。赵玲的妈妈得知以后,也十分赞成女儿的决定。 虽然3万块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但是赵玲觉得对于一个小伙的健康来说,这笔钱花的还是十分值得的。如果她不帮小伙,她晚上都会睡不着觉。 当赵玲把自己的决定告诉小伙时,小伙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无法相信一个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会掏出这么多钱来帮助他。 赵玲打听了一下,小伙的手术费大概要4万多块钱,而小伙自己筹到了1万多块钱,因此她决定先资助小伙3万块钱。 当她把3万块钱打到小伙的账上时,小伙的心里充满了感激,他想要写下一份欠条,保证等他恢复健康以后会赚钱还给赵玲。 赵玲没有让他写欠条,只是笑着说,如果可以等他身体好了以后,可以到他那里工作,就当是还把钱还给她了。 考虑到小伙身上已经没有什么钱,赵玲又给他留了1000块钱,让他在住院期间自己可以买一点饭吃。 由于赵玲的母亲已经要出院了,赵玲担心他们走后小伙手术期间没有人照顾,于是又自己掏钱请了一个护工,保证小伙在手术期间有人照顾。 做完这一切赵玲的心里舒坦了。虽然她帮了小何这么多,但是她并没有对小伙有所求,她只是希望小伙能相信,这个世界还是有好人存在的。 分别的时候,小伙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赵玲相信虽然她做的并不是很多,但是一定能温暖小伙很长一段时间。 很多人在得知此事以后,对于赵玲的做法都纷纷表示了赞扬,觉得是非常难得的助人为乐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赵玲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她是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自发的帮助他人,包括她所认识的这名受伤的外卖小哥。 那么,赵玲资助小伙的这笔3万多元的钱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是属于借款还是还是属于赠与? 如果说是属于借款,那么应当小伙应当要出具借条,而赵玲并没有要求小伙写下借条,也没有留下小伙的身份信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赵玲没有要求小伙写借款合同,也没有要求小伙偿还利息,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这笔钱并不属于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赵玲虽然跟小伙说,身体恢复健康以后去她那里工作就当是还钱,但是并没有签下合同强行要求小伙这样做,因此综合来看,这笔钱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赵玲出手帮助小伙,并没有要求小伙给予回报。她说的小伙以后恢复健康以后到她那边去工作,也是出于小伙未来难找工作的考虑,而并不是要求得到回报。 赵玲在小伙遇到困难的时候,及时出手帮助小伙解决人生中的大坎坷,体现了她助人为乐的精神和爱心,弘扬了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赵玲的行为,你怎么看?(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陕西西安,一名摔伤的外卖小哥为了省钱不愿打止疼针,同病房的女子得知他凑不齐手术费
落叶随风呀
2025-03-06 16: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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