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男子喝酒时两次以比武为由将表弟摔倒。酒后一起回家时,男子再次提出比武,表弟被动应付与其发生推搡后,男子倒地致死。案发后表弟曾同意赔偿30万并已支付8万元,但事后反悔。家属报警并告上法庭后,表弟被判赔得更多。
(来源: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农某与妻子许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已经成年、儿子17周岁。一家五口平时与农某的老母亲共同生活。
农某与男子智某(化名)是表兄弟关系,二人从小一起长大,平时关系很好。
事发当天是正月初三,按照当地风俗,农某、智某与亲戚朋友等人共同聚餐喝酒。
期间,农某曾开玩笑比试功夫将智某摔倒两次,但双方没有任何言语或肢体冲突。
聚餐从18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23时许才结束。可二人结伴一起走路回家时,农某却延续用餐时提到的比武话题,并表示要和也喝了不少酒的智某再比试比试。
农某说罢,在二人都处于醉酒状态下,以开玩笑的方式与智某陆续相互推搡对方。
可谁料,相互推了几下后,农某就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当时大家都以为,是醉酒所致,没多想就将农某、智某各自送回家。
回家两小时后,家属因情况不对,将农某送医救治。医院诊断:农某系重型颅脑无外伤、脑疝形成、左侧部分头皮挫伤等。
农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12天后,因医院确诊农某已经脑死亡、家属觉得治好的可能性不大等原因,主动要求将农某接回家中照顾,但前提是智某要赔偿30万元。
当时智某同意并与家属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约定:智某可以在限期内分期支付30万元、家属不再追究智某的任何责任。
签订协议后,智某爽快的支付了8万元。可家属将农某接回家后,智某又反悔了。
家属见智某不讲信用,报警处理此事。
报警5天后,农某在家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农某符合颅脑损伤继发脑组织坏死脑死亡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据此,家属拿着与智某签订的协议书,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智某的刑事责任。
但公安机关认为:
第一,监控视频未能拍到农某是被智某推倒在水泥地板上受伤,还是其醉酒之后失去意识倒在水泥地板上导致头部受伤的。
第二,二人平时关系比较好,智某没有伤害农某动机且其主观上也没有伤害目的。
第三,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双方都是在处于醉酒状态下,相互推搡,智某对于造成农某死亡后果,主观上是不可预见的。
即智某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四,家属提供的协议书仅能证明双方有相互推搡行为并不能证明智某有伤害农某的主观故意或者其可以预见结果的发生。
即公安机关认定智某没有犯罪事实。
虽然两家人是亲戚关系,但智某却言而无信,家属非常生气,遂又以构成民事侵权为由,将智某告上法庭索赔105万元。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智某认为:
公安机关未认定其对农某的死亡,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故其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智某是否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其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农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首先,通过本案现场唯一目击证人的陈述笔录、智某庭审时自述以及第一个赶到现场的证人证言等综合分析,足以证实农某与智某确实存在有相互推搡行为的事实。
即智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综合现有证据整体来分析,不排除农某倒地后,智某曾自行救助过农某,故而改变农某俯面倒在智某身上的可能性。
其次,虽然公安机关认定智某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各证据形成较为完整证据锁链,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即足以证实农某伤亡与智某的行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最后,农某在用餐时曾挑起比武并将智某摔倒两次;回家时农某又再次挑起比试武功,智某是在被动应付的情况下,与农某发生推搡行为的,故农某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一审根据事件发生起源、原因力、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智某承担40%赔偿42万元的责任。即核减智某已支付的8万元,还应支付34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并提出上诉。家属认为智某应承担80%的责任。智某认为其最多承担10%责任。但二审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智某反悔后不仅要承担诉讼成本、两家人亲戚都做不成的后果,且还要多赔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