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小区内遛泰迪狗,谁知在路过一位大妈身边时,大妈突然倒地不起,称被小狗吓到了,心脏病发作了。女子认为自己和小狗都未与大妈接触,只是路过而已,不可能会吓到大妈。可大妈却一口咬定就是被小狗吓到了,还要求女子赔偿。女子说不过大妈,选择了报警。可警方却对女子进行了处罚,原因是女子遛狗不拴绳。之后,大妈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子赔偿95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女子赔偿5500元。但女子不服,认为大妈是恶意索赔,有敲诈之嫌,故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陈女士带着自己的小泰迪幼犬和妹妹一起下楼遛狗。由于泰迪犬还小,所以陈女士出门前并未牵绳,她认为这么小的狗不会吓到人。
可是在经过小区的一个拐角处时,陈女士她们与一位五六十岁左右的妇女刘女士相遇,然后刘女士突然向后退了几步,一下摔倒在了地上。
陈女士见状立即上前准备搀扶,但刘女士却说自己心脏病犯了,起不来身,还抓住陈女士要求陈女士负责。
陈女士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什么都没做,刘女士是自己摔倒的,为什么要自己负责。谁知刘女士突然指了指陈女士脚边小泰迪犬,称是被它吓到的。
陈女士感到十分可笑,自己的泰迪狗就那么小一点,而且也没和刘女士有过任何接触,是刘大妈自己摔倒的,却要赖上自己的狗,所以她报了警,希望警方能来主持公道。
可是警方赶到现场后经过一番了解,却对陈女士作出了处罚决定,因为陈女士遛狗未拴绳。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陈女士承认了自己遛狗未拴绳的事实,也愿意接受这个处罚,但她无法接受刘女士的敲诈。
之后,刘女士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刘女士患有心脏,高血压3级、高血脂、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刘女士在医院仅住了8天,就花掉了6800余元。
出院后,刘女士就把陈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9500余元。
刘大妈坚称:
如果不是被陈女士的泰迪狗吓到,自己是不可能心脏病发作的,而且陈女士遛狗不拴绳本来就是违法的,所以陈女士必须得赔偿。
但陈女士觉得十分委屈:
首先,自己的泰迪狗高20cm,长30cm,还属于幼犬,根本没有伤害能力。
其次,事发当晚自己和泰迪狗只是从刘女士身边路过,根本没有任何的接触,刘女士是自己摔倒在地,然后赖上了自己的狗。
再次,刘女士自身本就有些疾病,这与狗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刘女士是在事发后两小时才去的医院,如果真的被狗吓的身体不适,那应该是第一时间去医院治疗。
因此,刘女士的身体不适是其自身疾病导致,与自己和狗都没有任何关系,法律不能助长这种讹人风气。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小区监控显示,在陈女士遛狗与刘女士相遇时,刘女士有突然向后退几步的行为,随后便摔倒在地上。
结合事发时陈女士的狗未拴绳,可以确定刘女士的摔倒行为与陈女士的狗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此,陈女士应当对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考虑到陈女士的泰迪狗属于幼犬且未与刘女士有过接触,故酌情判决由陈女士向刘女士支付赔偿金5500元。
陈女士自然不服,她提起上诉,称警方已经对遛狗未拴绳作出了行政处罚,且刘女士无法证明自身疾病与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陈女士的泰迪犬未与刘女士发生直接接触,但作为饲养人,其应当知道动物的野性以及危险性,这并不仅仅需要接触造成危害才能确定因果关系。
从小区监控视频来看,刘女士是在遇到陈女士的狗之后,才出现了后退摔倒等行为。
虽然视频中无法直观表现出刘女士的害怕情绪,但结果刘女士的陈述,以及事后的救治行为,可以确定刘女士突发疾病与陈女士的狗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合理性和高度可能性。
此外,虽然警方已经就陈女士遛狗未拴绳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本案民事侵权的事实和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一颗青松
不养爹娘非养猫狗的人是该治理了
龙爸
都非良善
用户10xxx36
按因果联系的话,这个事要归小区负责。没有这个小区,刘女士不会来。陈女士也不会来。